东平县关于进一步做好 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的 公 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将我县进一步做好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后退休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除外)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
三、提出申请时限
提出申请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9年12月31日。 四、受理申请单位
按照谁接收安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为退役士兵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主体。原安置单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办理受理申请、组织登记、核查情况等前期手续,由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五、申请材料清单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补缴保险办理主体领取);
2、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3、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
5、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异地参保证明(泰安市以外参保的退役士兵提供)等其他证明材料。
六、咨询电话
0538-2839919
东平县部分退役士兵
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19年11月1日
来源:今日东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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