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展台] 微博惊现“千亿矿权案”当事人赵发琦给中央联合调查组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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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08: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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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心网据网络资料图:赵发琦


关于凯奇莱西勘院合同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中央政法委联合调查组:

我是“千亿矿权案”当事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自最高人民法院“盗卷”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以来,举国人民关注,中央高度重视。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此案,可谓是一次公众对法治期盼的最大民意回应,作为当事人,我对此深受鼓舞。

“千亿矿权案”迁延 12 年,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即长达 10 年,在未新增证据、新增当事人的情况下,无端超审限达 38 倍,究其原由,根子在于权力腐败下的司法干预。以已落马的“两面人”、原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为首的陕西省部分腐败官员,勾结最高人民法院周强、杜万华等人,先后制造了震惊世人的“密函事件”、“盗卷”事件,致使这一被广泛称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最后成为了嘲弄依法治国的“司法白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消解于无形。

十余年的诉讼经历告诉我,在“密函干预”和“盗卷”丑闻外,最高人民法院黑幕重重。大量证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现任主要领导人周强深度介入了此案的利益之争。

本案宣判前半年,最高院就将结果泄露给了陕西省相关领导,为此,陕西省两位常委召集省法院等部门,通报结果,布置对策;2017 年 12 月,最高院正式宣判后, 陕西省法制办奉命研究对策,以“拖”字应对执行; 2018 年 2 月,在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立案庭的受理竟遭省高院领导严厉指责;3 月 5 日,最高院本案合议庭成员沈丹丹奉命起草函件,写明生效判决中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该函经程新文庭长签字,呈周强审签,最后由最高院执行局通知了陕西高院。

早在宣判前的 2016 年 5 月,周强就曾准备下令将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过程中,陕西高院随即接到最高院指令,要求其在接到发回的裁定后,指令西安中院一审, 明确讲明该案再不允许上到最高法院来。而在本次判决后,最高院又主动越俎代庖指令陕西省高院不让执行该案,如此前后矛盾有什么隐情?周强本人有什么难言之隐?

“盗卷”事件,是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一起典型的有目的、有预谋、有分工、有协作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达某种不可告人之目的,科班出身的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未审先判,多次变换指令给本案合议庭,从要求“二次发回重审”,到要求“解除合同”, 到不得转让探矿权的“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为此,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越过合议庭,亲自上手十余次修改判决书,并最终获得周强认可。案卷被盗,是一起企图销毁相关罪证的有组织盗窃活动,与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紧密相关,而周强等人却在此事被崔永元、王林清揭发而败露后,频频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平台,企图将“盗卷”的“偶然”事件与审判结果剥离,并置身事外,这种无耻操守,想必最高院内部人都自然心知肚明。

本案经省高、最高两级法院 12 年打磨,如果事实、法理上有问题,则早已了结,不至于最高院要求陕西省发密函来干预,更不至于有些人动手盗走案卷。

鉴于目前社会对此案高度关注,为了澄清事实,协助中央调查组查明真相,特将有关事实说明如下,对我说的事,我愿负法律责任。

(本文所涉相关证据都可在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官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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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探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探矿权转让合同条款获得批准的过程。

(一)签约过程及合同主要内容

2002 年 7 月,西勘院在陕西省国土厅依法取得“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矿普查”探矿权,面积为279.23 平方公里,勘查许可证号为 6100000210159,延续至今。2003 年 5 月 10 日,西勘院委托陕西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公司对波罗煤矿探矿权做出评估报告,价值为1416.98 万元。该报告写明评估目的是:西勘院拟吸引资金联合勘查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并将其拥有的该勘查区煤矿探矿权作价。因继续勘查的下一步即“详查”需大量资金,2003 年5 月 15 日,西勘院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矿权总价款为 1300 万元(低于评估价100 多万元)。但山东鲁地很快因投资风险大而退出,双方解除合同。2003 年 8 月25 日,西勘院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共同出资对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煤炭资源进行详查及精查。合同约定,西勘院前期完成的探矿权总价款为 1500 万元(超出鲁地公司出价 200 万元)。其中,合同第三条“前期探矿权价款”约定:该勘查区探矿权由甲方(西勘院)依法取得,并由甲方投资进行煤矿普查,对已取得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1,500.00 万元)。

第四条“合作方式及权益比例”约定:乙方(凯奇莱公司)支付甲方前期勘探费用 1200 万元,甲方同意乙方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 80%的权益,甲、乙双方按 2: 8 比例出资对该区煤炭资源进行合作详查及勘探。

合同第五条“权益分配及付款方式”约定:一、经双方确定,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探矿权总价款的 80%即 1200 万元后,乙方即获得该勘查项目 80%的权益。二、此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双方将以 2:8 的比例分享。

合同第七条“合作勘查费用及技术要求”约定:1、详查工作阶段,经双方初步估算,详查总投资肆佰万元(400.00 万元),双方将按其所占探矿权比例共同出资合作勘查。即甲方出资捌拾万元(80.00 万元),乙方出资叁佰贰拾万元(320.00 万元)。2、精查工作阶段,在详查工作基础上,选择 15—20 平方公里有利地段进行煤炭精查工作,初步估算精查工作费用为肆佰万元 (400.00 万元),仍按双方所占探矿权比例共同出资。3、勘查费用的确定,昀终将由双方共同确定的《设计》方案为准,若出现费用增减,则双方按比例分摊。

合同第十一条“勘查成果处置”约定:对双方所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乙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其独自开发。

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并报陕西省勘查登记主管部门二份备案。

由于签约时我公司尚处于筹备中,还没拿到营业执照,所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西勘院当时还向我们解释,国家鼓励探矿, 探矿权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注册以后补盖公章即可。

(二)陕西省国土厅把本应是备案的程序,用审批来代替,导致合同履约受阻。

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双方签约后,西勘院曾多次向省国土厅递交合同文本和探矿权评估报告。

2004 年 3 月,省国土厅正式接收了合作勘查合同和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但明确告知我们,国土厅要对合同进行审查批准后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对此,我公司向分管国土厅的陈德铭副省长反映,“国土厅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

在此期间,西勘院认为国土厅的要求不合理,要逐步推进勘查工作。2004 年 6 月 10 日,西勘院收取我公司10 万元勘查设计费,并出具收款收据。2004 年 8 月 8 日,省国土厅向陈德铭省长汇报了西勘院与我公司合作合同备案情况:“……2004 年 3 月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又将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送我厅备案,我厅勘查处负责人同样将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向合作双方讲明,同时要求出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予以备案。”;“我厅认为,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开发院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已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但应在进入开发阶段,按照我省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省政府要求,依法转让探矿权。”

2004 年 8 月 16 日,省国土厅以(2004)陕国土资勘便字第 159 号给西勘院发函:“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第四十四条……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 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你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的项目备案,截止目前,我厅仅收到合同文本,按规定应备案的还有双方认可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及按省政府 2003 年第 21 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的省发改委同意的批准文件。上述备案材料至今尚未送达我厅,请即办理,以备我厅完善该项目备案手续。

关于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陕西省国土厅在给陈德铭省长汇报的内容上,又增加两项要求。履约再次受阻。而省国土厅的 159 号函件引用国土资源部【2000】309 号文件,明确把我公司与西勘院的合同归类为不设立合 作、合资法人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2005 年 3 月,西勘院认为不能再等,省国土厅提出的附加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 309 号文件, 只需向登记机关国土厅提交勘查合同即可,要求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探矿权价款。2005 年 3 月 17 日,我公司向西勘院付款 1200 万元。但随后,省地矿局指示西勘院终止与我公司的合作合同。2005 年 3 月 25 日,西勘院给我公司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 2003 年 10月 22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 21 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西勘院同时退还我公司 1200 万元。随后,我公司写信反映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认为西勘院依据省政府会议纪要终止合同,不符合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开放陕西、诚信陕西的要求,我们理解省政府的会议纪要不应该比国家法律更有效力,我公司无法接受,请省长主持公道。

陕西省政府的 21 次会议纪要是秘密文件,所载内容有:“对于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单位的,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这实际上就是陕西省政府的“家法”,但它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陈德铭省长将我公司反映材料转给省政府办公厅,要求调查处理。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收到反映信后,处长滕西鹏、副主任科员张亚勋找西勘院、省地矿局、国土厅、发改委有关人员进行了解,于 2005 年 4 月 28 日向陈省长书面汇报:“经查阅和对照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并与部门核实,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探矿权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否不影响合作勘查合同的履行……省发改委认为合 作勘查无需进行项目审批……对省地矿局认为该合同与2003 年省政府 21 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说法,我们找不到充足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法规政策规定 未对该合同履行构成实质障碍。建议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决。”2005 年 5 月,在获知省政府调查结果后,西勘院认为时机已成熟,要求我公司一次性支付 900 万元详查、精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详查精查费用总计 800 万元,我公司需支付 640 万元)。西勘院表态要调动一切力量加足马力,尽快完成所有详查、精查工作。2005 年 10 月,详查的野外工作基本完成,探明储量15.6 亿吨优质动力煤。

2005 年 7 月 28 日,陈德铭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腾西鹏、张亚勋的报告上批示“转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处理”。接到陈省长批示后,国土厅于 2005 年 8 月 5 日,9 月19 日,两次组织西勘院与凯奇莱协调,因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并完成详查工作,取得了勘查成果,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探矿权转让条件已成就,故调解的核心内容就是探矿权如何转让。此时,西勘院想改变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不愿将 20%权益出售给我公司,而想要细水长流保留其权益。在国土厅协调下,我公司让步,同意西勘院保留其 20%权益,将探矿权转入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我公司名下,进行后期开发。

陕西省国土厅主持调解的勘查处干部王凤林在调查笔录中也阐述了上述内容,这份调查笔录的形成是经过省国土厅批准同意进行的,笔录内容也是经省国土厅领导审查后签字的。

2005 年 10 月 12 日,省国土厅起草了关于协调解决波罗煤矿合作勘查争议的情况报告草拟稿,并召集西勘院代表樊晶和凯奇莱代表赵发琦,双方在草拟稿上签署了“同意国土厅处理意见”的意见。

2005 年 11 月 8 日,省国土厅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 号文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地矿局、双方当事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

65 号文件的结论有:

1、省国土厅审查批准了合作勘查合同。表述为“2004 年 3 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2、省国土厅审查批准了探矿权转让内容。表述为“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一)双方同意继续以 2003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进行后期开发。(二)经查,双方合作勘查的范围与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的榆横矿区北区波罗井田规划方案范围基本一致,周边部分超出。(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主管机关汇交前期完成的详查工作地质资料, 并将合作勘查的勘探(精查)工作设计报我厅进行审查。(四)按照国家、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作勘查的探矿权人为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双方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但是,最高院在(2011)民一终字第 81 号判决书中却指鹿为马:“在陕西省国土厅起草的《关于解决“榆林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的 情况报告》底稿上签字确认“同意上述处理意见”,且凯奇莱公司一直将上述报告作为其有关探矿权转让已经获得政府批准的主要证据”。事实上,草拟稿是合作双方对合作勘查合同中转让条款的细化,也是双方通过国土厅协调后形成的新合议。65 号文件加盖了国土厅公章,是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1)民一终字第 81 号判决书还写到:“至于该合同第十一条所涉及的探矿权转让,是双方对合作勘查 成果的处置,是双方下一步订立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意向 性表示。”;“鉴于《合作勘查合同书》第十一条对探 矿权受让人未予确定,其所述探矿权转让只能是双方的 意向性表示,而不是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只有在双方 确定探矿权受让人以后,再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 协商并达成一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才能依法成立。在陕 西省国土厅协调期间,双方仍未能就探矿权受让人做出最后决定,其探矿权转让合同显然没有成立。”

这又是在指鹿为马,因为案涉合同所有条款都是正式条款,没有一条是意向性条款;长达十二年诉讼中,西勘院一直主张合同无效,凯奇莱公司一直主张继续履 行,将探矿权转入自己的名下,没有任何一方提及合同中有意向性条款,更没说过下一步还要签订转让合同。法院有什么权利替当事人做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勘查成果处置,是整个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双方投入勘查的目的和保障,是投资人追求的目标。

事实上,65 号文件批准探矿权转让给双方设立的合资公司或者凯奇莱公司,是给了双方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转给合资公司,还是转给凯奇莱,由双方自己确定,而不是像判决书歪曲的那样,把选择说成是一种义务,说是要双方选好了哪一个作为受让人转让协议才算成立,否则就仅仅是意向。作为一项当事人自己有权选择的权利,西勘院已用行动作出否定性选择,亦即不愿搞合资公司,那就只有将探矿权转给凯奇莱公司,凯奇莱公司也只能转到自己名下。因此,65 号文件把确定受让人的选择权给了双方当事人,双方用事实表明了其选择——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判决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享有 20%权益。

65 号文是本案诉讼过程中排名第一的核心证据,无论是省高院还是昀高院,都是围绕该文进行质证。为此,陕西省高院在第二次一审时,给陕西省政府支招,撤销了该文。后又经我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复议,恢复了该文。

65 号文是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动议,由陕西省国土厅按行政机关办文程序制作,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报送、抄送上级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对外向当事人送达的,这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是对外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公定力的。65 号文件与一般的行政审批决定有所不同,就在于把本应依申请、被动地完成的审批行为,以依职权、主动方式完成了。尽管如此,65 号文仍符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形式,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将一项行政决定和其他事项共同记载在一份文件中,而不是单独行文,这是常见的做法,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65 号文件的制作过程,在省国土厅作出的陕国土资党发【2010】33 号文件中有详细描述,该 33 号文也细述了国土厅对勘查合同和探矿权转让内容的批准结果。

(三)省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出尔反尔,“一女二嫁”。

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所谓“纠纷”,在 2005 年 11月 8 日 65 号文件发布后已平息,只是由于利益集团违法操纵和干预,本案合同的履行才又生波折。

2005 年 11 月 15 日,65 号文墨迹未干,国土厅又接到陈德铭、洪峰批示,要求“研究”让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煤矿的勘查工作。

作为香港益业公司董事长的“女港商”刘娟,17 岁中学毕业后入陕西安康地区文工团,19 岁进入陕西省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 年进入陕西省政府工作, 司职打字员,是时任副省长郑斯林的公开密友。

2005 年 11 月 24 日,陕西省国土厅以(2005)90 号文向洪峰副省长报告称:西勘院于 2003 年 8 月 25 日与凯奇莱公司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2004 年 3 月,两单位依法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土厅备案。因西勘院与凯奇莱发生争议,陈德铭省长批示由国土厅协调解决,国土厅依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召集双方代表多次协商,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形成了四条意见,于 11 月 8 日以陕国土资办发(2005)65 号文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发改委及双方当事人等单位。此报告还附上了 65 号文。

对此,洪峰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向陈德铭建议: “按照省政府明确要求,陕北煤炭资源委托地勘和煤勘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普查和详查,然后根据‘三个转化’原则,根据评估转让给省政府所明确的转化项目开发主体进行精查和开发。所以,地勘局下属单位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联合勘查并不影响中化集团的资源精查项目开发,所影响的仅是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这是勘查环节合作双方合同纠纷,可另作协调,现在当务之急是明确评估转让,由开发主体进入精查和项目启动。请审示。”

陈德铭省长批示:“同意所拟,请洪峰同志协调。开发主体要确有 MTO 技术。”洪峰批示:“请国土资源厅商发改委、地勘局研办,请发改委落实陈省长‘开发主体要确有 MTO 技术’的批示。如有矛盾不好协调,请德新同志告诉我。”

2005 年 12 月 8 日,省国土厅又接洪峰副省长批文(1170 号),直接要求国土厅对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业公司参与波罗井田勘查工作“提出意见”,省国土厅于是抛开凯奇莱公司,先后两次召集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业公司、省地矿局、西勘院布置落实省长批示。

2005 年 12 月 8 日,我公司向西勘院发出《郑重函告》,恳请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恳请西勘院明确我公司还应支付的合同款项数额;要求西勘院尽快提供预算,我公司立即支付。西勘院于 2005年 12 月 14 日复函我公司,编造说我们未在合同有效期内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说接到省有关部门函件,要其终止与我公司合作。2006 年 1 月 13 日,省国土厅向省政府上报三条请示意见:

“一、西勘院尽快提交波罗全井田的地质报告;我厅组织对西勘院持有的探矿权范围和本井田规划范围内其余部分分别进行探矿权评估、确认和备案。”

“二、根据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积极主动协商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西勘院要依法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尽快开展全井田的勘探(精查)工作。”

“三、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原则,待甲醇 MTO 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根据以上“意见”,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期间,就已按官方要求,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公司“积极主动”签约了。

“意见”精髓在第三条:此所谓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的“出资”实际并未出资,即便出资也没有风险(波罗井田储量已经在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中,由凯奇莱出资探明)。关键是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业公司被命名为“出资人”,是为了下文:“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

2006 年 1 月 24 日,省政府办公厅 110 号办文单“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意见”拟办意见,并“呈洪峰副省长审批。”洪峰批示:“同意,请报德铭省长,正永常务副省长审示。”陈德铭批示:“同意,原西勘院与凯奇莱纠纷请成岗同志妥处。”(成岗时任省地矿局局长)

西勘院与凯奇莱之间根本没有纠纷,是陈德铭、洪峰等人受指“一女二嫁”造出的“纠纷”。现在,他们又把自己制造的矛盾下放,让下级单位“背锅”。

为甩开凯奇莱,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约前,根本没对波罗煤矿前期已完成的详查的勘查成果进行评估,签约后也没有评估,到今天仍没有评估,严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更离谱的是,香港益业与西勘院的合同约定精查费用 3085.10 万元,刘娟也没有按约支付。

签约后,香港益业再没有出现过,也没有和西勘院履约,而是由他哥刘浩、侄子刘峰、刘亮成立益业系列公司,参与其中。中化集团公司护送刘娟把相关批文拿到后,于 2007 年以零投资零受益撤退。

当然,即便是洪峰在国土厅的(2005)90 号文批示里,仍有关于“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的问题。当时,凯奇莱向省府各部门反映要求解决问题,但没有任何回复。

至今,制造纠纷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没有一次找我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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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二年诉讼过程,及本案中遭违法干预和司法腐败情况。

(一)一审陕西高院支持凯奇莱诉请,依法判决将探矿权转到凯奇莱名下。

迫于无奈,2006 年 5 月 16 日,凯奇莱将西勘院诉至陕西高院,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3.判令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凯奇莱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4.由西勘院承担诉讼费用。

2006 年 10 月 19 日,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一、2003 年 8 月 25 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西勘院支付凯奇莱公司2760 万元违约金;三、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二)最高法院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密函干预,二审被最高法院枉法发回重审。

2006 年 11 月 7 日,西勘院向最高院上诉。对败诉结果,时任常务副省长赵正永暴跳如雷。2007 年 1 月 10日,在最高院二审期间,赵正永在省政府 3607 号办文单上批示,要求陕西高院“重新复核此案”。作为高级干部,赵正永毫无法治意识: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陕西高院何以有权“复核”呢?民诉法规定,二审期限三个月,最高院却审了三年。两次庭审中,最高院主审法官王宪森说,本案的核心、关键只有一个文件——陕国土资办发(2005)65 号文, 事实、案情都简单。

审判权不在法官手里。2008 年 4 月底,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受指,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前来“商议案情”, 揭开了最高法院院领导前赴后继干预本案的序幕。于是,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带领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机关工作人员到京,与最高法院民二庭密谈。

2008 年 5 月 4 日,时任陕西省长袁纯清签发“机密” 陕政函(2008)54 号文件致最高法院。开篇写明:“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的高度重视。现按照最高院民二庭与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我省意见报告如下。”

密函主要谈到:“一、西勘院与凯奇莱的合作勘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三、合作勘查与探矿权属无关。”“密函”还警告说:“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理由是:维持省高院判决将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一是出现“仿效”效应,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不利于陕 西省委、省政府对煤炭资源“三个转化”原则的落实, “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为此,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 作出公正判决。”在此期间,陕西高院院长安东还多次带该案一审主审法官魏西霞进京“请罪”。

既然“密函”是陕西省政府应最高院要求作出,最高院就有义务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质证。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法学专家范忠信等人,也向最高院写信呼吁公开密函,抵制政府干预司法。凯奇莱曾多次申请公开密函,要求取得反驳的权利。但最高院均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我公司甚至向最高院书面申明,表示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愿意主动撤诉。

2009 年 11 月 4 日,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陕西高院重审。2010 年 8 月 2 日,中国青年报发文《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中国新闻周刊》、《瞭望周刊》、《财经》杂志也做了封面报道,《人民日报》、《南方周末》等也跟进报道、评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三)发回重审后,时任陕西省代省长赵正永直接以省政府会议决定认定合同无效,发文陕政党字(2011)11 号文件,并撤销我公司登记、抓捕公司法人、整肃公务员、陕西高院驳回凯奇莱诉请。

2009 年 11 月,案件被发回陕西高院重审,陕西省政府召开两次专题党组会,布置落实时任代省长赵正永的指示精神,越俎代庖,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

2010 年 8 月 30 日,陕西省政府专题党组会决定,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组成调查组,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罗煤矿相关问题专项调查。调查结论是:“为规避省政府 21 次常务会议决定,这份合同属于双方串通蓄意违规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所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省高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合法认定了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 2003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虚假合同,其判决明显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引证不确凿, 判决不当的问题”。

2010 年 11 月 3 日,赵正永代省长“听取省纪委监察厅的汇报”,认定“波罗煤矿矿权纠纷的性质和责任”,布置“对相关问题的查纠和处理工作”,再次安排召开党组专题会议。省高院、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矿局等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积极对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查纠,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省高院主要领导对省监察厅通报的意见非常重视,“立即启动了立案重审程序”。

为“完成任务”,省高院向省政府汇报说,该案核心证据陕国土资办(2005)65 号文件,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最大障碍。省政府于是决定,责令省国土厅把 65 号文件撤销。

2010 年 11 月 19 日,省国土厅以陕国土资发(2010)67 号秘密文件,将 2005 年省国土厅公开作出的 65 号文件撤销。67 号文件写明:近期,新闻媒体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纠纷案进行报道,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省级有关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根据有关情况和意见,经我厅研究,决定将陕国土资办发(2005)65 号文件予以撤销。省国土厅当天作出的陕国土资党发(2010)33 号秘密文件——这是省国土厅党组报给省纪委的文件,明确说到该厅撤销 65 号文件的原因是,该文件“对司法裁决起了一定的误导作用”。

2010 年 11 月 29 日,按省纪委监察厅要求,省高院纪检组对审理西勘院和凯奇莱合同纠纷案的 2006 年原一审审判人员“立案查处”,并“对发回重审过程全程督办”。

与此同时,赵正永动用法西斯手段,对 2005 年形成65 号文件的相关单位,和 2007 年没有遵照赵正永指示“修理”凯奇莱和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的工商、公安部门,进行整肃。相继处理了省国土厅王凤林、鲁学恭、粱枫,省地矿局王咸阳、李进学、樊晶、陈磊,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处长滕西鹏和副主任科员张亚勋,以及办理过凯奇莱工商注册事宜的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 5 名公务员,共计 14 名公务人员分别被处以撤职、降级、记大过、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

陕西省公安厅成立由马中林副厅长任组长的查处凯奇莱涉嫌经济犯罪督办组。2010 年 11 月 15 日,榆林市公安局成立了以主管局长袁郡任组长的专案组,对我本人实施网上追逃。专案组多次赴榆林市靖边、绥德、米脂、榆阳等县区摸排,并两次赴京抓捕。2011 年 8 月 19 日,榆林市公安局动用技侦手段将我抓捕,前后将我非法关押 133 天。

此外,为阻断我公司上诉权利,在省工商局已对凯奇莱“虚报注册资本”作出罚款 5 万元处罚决定后,又于2011 年 3 月 16 日直接撤消凯奇莱的工商登记,试图从诉讼主体资格上消灭凯奇莱公司。

在陕西省高院时任院长安东积极主动配合下,2011 年3 月 30 日,陕西高院枉法作出了陕民一初字第 0000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为规避 21 次会议纪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为无效合同,与上述省政府会议的“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判决书只字未提 65 号文件。而省高院此前三次开庭中,依然围绕 65 号文进行质证。

(四)凯奇莱上诉后,最高院再次严重超审限,一 拖七年,最终开出一张 “司法白条”!

2011 年 4 月 9 日,凯奇莱提起上诉。因凯奇莱被撤销工商登记,公司起诉了工商局行政违法;因我本人被抓捕、起诉,同时进行的还有刑事审判,案经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和榆林中院,从 2011 年至 2015 年历时四年诉讼,最终公司恢复工商登记,我本人也被判无罪。榆林中院判决认为,工商部门对凯奇莱公司两次处罚决定——先是罚款处罚,后又改为撤销营业执照,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2013 年 6 月 25 日,最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历时三小时。我公司呈交了上一轮二审期间,主审法官王宪森2008 年到西安调取的,由西勘院制作的《陕西省陕北侏罗纪煤田榆横矿区波罗井田勘探报告》。该报告写明波罗井田详查工作于 2005 年 10 月已全部完成,精查工作于 2006 年 10 月完成。

但最高院本次作出的(2011)民一终字第 81 号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竟写到:“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 作勘查合同书》的初始阶段即发生争议,致使双方合作 的详查和精查工作均未依合同实际启动。”这不仅与客 观事实真相不符,也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我们不能理解,究竟有多大的诱惑,多大的利益,才能让周强、 杜万华之流在如此清晰、重要的事实证据面前,闭上眼 睛。

若非我公司 2005 年投资完成了详查,勘探出巨量资源,冒牌女港商刘娟、郑斯林会勾结官员插入争夺探矿权吗?后面还能有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吗?

2013 年开庭后,赵正永、安东又派陕西高院副院长曹建国一行专程来京,要求最高院务必要按省政府意愿判决。11 月 25 日,最高院裁定本案中止纠纷,理由是65 号文件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确定合作勘查合同的效力具有关联性,需结合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认定。经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和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高院一审、二审,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一致认定,陕西省国土厅撤销 65 号文件的陕国土资发[2010]67 号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恢复审理后,最高院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再次开庭,查明了探矿权依然在西勘院名下,中化益业所谓的转化项目子虚乌有。12 月 21 日,最高院对本案二审宣判,认为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并判令西勘院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都想不到,这份号称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被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褒扬万分的判决书,事实上是在周强、杜万华等最高法院领导人亲自操纵下,刻意作出的一份没有“可执行内容”的空头判决。

判决书明显是先判后审,所以对凯奇莱公司诉讼请求——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的事实和理由只字未提。而凯奇莱递交给法庭的两万五千字的代理意见中,有一万五千字讲的是探矿权转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1)民一终字第 81 号判决书写到:“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提出解除《合作勘查合同》的诉讼请求,故案涉合作勘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不仅是没有主张解除合同,也没有约定解除,更不具备法定解除。之所以可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探矿权还在西勘院名下,凯奇莱公司履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双方合作勘查出成果,而省政府扶持的女港商, 所谓的转化项目根本就子虚乌有。

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而本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却根本不写继续履行的内容。

崔永元披露的真相表明,为袒护假港商刘娟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为了不将探矿权转到凯奇莱公司名下,周强指令杜万华,在 2017 年 1 月至 12 月间,十余次修改判决内容,按照周院长的要求,杜专委在“报批单”上写到:“周院长:我对判决书又做了部分修改,完善了探矿权转让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说理,至于合作勘查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因当事人起诉和上诉均有请求,应当予以回应,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表态。判决合作勘查合同继续履行,因履行的是合作勘查行为,不涉及探矿权转让的问题,不存在逻辑矛盾和不利法律后果。妥否,请您审示。”志得意满的周强大人, 终于圈阅同意。

至此,凯奇莱诉西勘院一案,作为人民法院甄别、纠正产权案件的正面典型,让艰苦维权 12 年的我和凯奇莱,竹篮打水一场空。

我恳切希望,中央调查组秉公调查,揭开最高法院的腐败黑幕,还我公平公正。查一查谁是本案整个过程中“明一套暗一套”的 “两面人”。

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

2019 年 1 月 22 日

注:上述所有相关证据文件都可在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官网进行查询(http://www.kaiql.com/复制此链接搜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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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总有水落石出的时候~~~~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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