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消费欺诈问题的法律保障 对于消费欺诈问题,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的条文作出了明确规定。 欺诈问题在传统的交易中和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欺诈往往更容易得逞。传统交易中,欺诈的影响范围往往相对有限,而在电子商务中,不法经营者可以使用较低的人力、物力资源大规模的实施欺诈行为,这在传统交易中是不可想象的。 考虑到电子商务中,消费欺诈所造成的后果、波及范围等方面往往远超传统交易,因此有必要进行更全面的规范,加大对消费欺诈的打击力度。并且,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多了一个主体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监管平台内经营者上有着天然的优势。 因此,电子商务法详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质量担保以及平台协助义务等多方面的内容,为解决消费欺诈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明确经营者及时退还押金义务 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押金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了资金等方面支持,但近两年以来,一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的跑路、破产却是以牺牲消费者押金为代价的。层出不穷的消费者押金安全问题表明,企业不应以消费者押金为资本进行发展,而应当建立、健全押金收取、使用和退还的规则、规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过程中,专门增加了相应规制条款。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首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为了保障消费者能够及时收回押金,在该条中又进一步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解决“大数据杀熟”热点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同样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却根据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偏好等对不同消费者显示不同交易价格(条件),此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屡禁不止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不知情,但其发现时,有时已经是多次受损,且消费者较难对个案进行举证及维权。 “大数据杀熟”行为不但属于价格歧视,也侵害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如果不禁止此种现象,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还会有更多的手段赚取不当利益。 对于这类的“大数据杀熟”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确予以禁止。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对此种能侵害到广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规制,是立法的进步,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类似问题也都作出规定,有利于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周期长,成本相对较高”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措施。 一个小额的消费维权纠纷案件,有可能需要经历两审诉讼,诉讼周期往往长达一年多。巨大的时间成本阻碍了大部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在无形当中放纵了不法商家。 因此,电子商务法第四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相关机制,并且针对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特点,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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