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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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06: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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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一)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临时生活补助发放的牵头工作及对街道(乡镇)的指导工作,负责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的解释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成员信息的解释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的核拨工作。各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临时生活补助的公告和宣传工作,以及临时生活补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三)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应于7月上旬完成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摸底调查、资金测算,并于7月20日前将摸底调查结果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办事处要采取信息系统比对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失业登记、低收入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批。在经办过程中,对遇到的特殊问题及时上报。(四)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应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街道(乡镇)办事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虚报冒领补贴的,由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五)各区应在年底前,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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