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5月17日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座谈会上的补充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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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07: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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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定位的问题
先推荐一本书,是蓝天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导论》,作者为阎志军。原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苏廷林主任为该书作了序。
该书作者阎志军长期在中央国家机关从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参与了许多安置政策规定的研究和拟订工作,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推进安置办法的改革特别是为自主择业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作出了努力。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导论》。该书对自主择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是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研究的一项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应用操作性的成果,是国内第一部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特别是对自主择业制度进行专门论述的著作,填补了在这方面研究的一项空白。
该书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定位有较为详尽的阐述,建议有关领导能够找出来读一读。
下面就有关法律、法规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定义做一简要归纳:
(一)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九届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的43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规定: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对“自主择业”军转安置方式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点出“自主择业”这四个字而已。
(二)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号文件)。
文件在总则中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对这些规定,我们应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不论选择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都应当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他们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从这一点上讲,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是一样,都属于军转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军队转业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法规制度上肯定他们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有利于发挥军队转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聪明才智。
三是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奉献,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他们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不仅是对广大军队转业干部的褒奖和激励,而且对教育和鞭策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将起到很大作用。同时,这样定位,也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各级组织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三)根据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六十三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定的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方式中,自主择业属于转业安置的一种方式,与退休、复员安置方式是不同的。
结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属于以转业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军官,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一样同属于军转干部这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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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8 07: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主要待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中央财政支付的以“退役金”为表现形式的待遇,另一部分则是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承担的待遇。
(一)退役金的构成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的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第二部分规定:
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以上内容是我所收集到的对“退役金”最为权威的解释。从这两个文件中的规定可以看出:
1、退役金=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
2、2009年将上述的津贴补贴归并为4项,即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结论:退役金=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在没有中央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将退役金割裂或将其中的某个项目扣发、取缔都是不合适的。
(二)退役金的性质
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文件对退役金做科学、准确、明确的界定。但通过对一些法律条文和领导同志的讲话解读,可以看出退役金应该具有如下性质:
1、体现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尊重和优待;
2、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为国家安全所做奉献的褒奖和补偿;
3、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放弃国家安排工作权利的合理补偿;
4、“让退役军人生活的更有尊严”的重要保障。
因此,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与其他社会阶层收入、待遇简单进行数量上的类比显然是不科学、不恰当的。
(三)其他待遇
除了退役金以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还应享有社会保险、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协助就业及培训等相关待遇。这些问题涉及的面较广,期待以后有机会专门座谈讨论。今天研讨住房补贴问题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影响问题
自主择业政策实行已经十年,已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大幅度减少了政府计划分配的数量,仅沈阳市目前的3000多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意味着为省直和沈阳市“空”出了3000多个公务员的岗位。在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精简改革的今天,这个贡献无疑是巨大的,也是应该得到省、市各级领导肯定的!
二是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为社会经济做出的贡献和创造的就业机会是有目共睹的,这方面我没有做过专门的调查和统计,不敢妄下断言。但仅从每月中央财政支付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这一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安置地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就不能小觑。目前,沈阳市大约有3000余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此次退役金调整完后,平均月退役金应该在5000元左右,暂且按照5000元计算,每月全市进账1500万元,一年是1.8亿元,而且这些钱全部存在了沈阳当地的银行,并绝大部分在沈阳当地消费。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1元钱的消费可带来6倍的GDP增长。照此计算,3000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为沈阳市GDP的贡献达到了近11亿元。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退役金逐步的提高,退役金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所看重的GDP最为稳定的增长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智的政府应该欢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本地安置,白来的钱不要,除非是有病!据我了解,济南市就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济南安置,就是看到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地方经济发展所带了的好处和发展潜力。
(三)有相当一部分优秀青年因为看中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考取了军校或者军官作为职业,为军队建设吸引、保留了大量急需优秀人才,对国防建设的贡献功不可没!
四、对近期领导同志讲话的理解
  今年2月下旬,全国军转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与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何宪副部长在讲话中涉及到了军转制度改革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等有关问题:
  当前军转工作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央提出要对军转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即通过政策制度的设计,解决当前军转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使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清晰化、具体化。
  ……
  从世界各国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和服务方面来看,建立“服务型军转”应该是我们努力和加强的方向。
  ……
为退役军官提供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既是对军人国防贡献的补偿,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退役军官的服务都是十分周到、细致、全面的。在我国,由于(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尚在不断深化过程中,对军转干部的服务工作尚未体系化,但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出现,建立健全军转服务体系的呼声不断增高。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迫切需要得到就业创业方面的扶持,需要有关部门能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方法咨询等,需要有专人发布求职信息。提供就业指导与咨询,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明确就业态势和就业方向。加上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龄越来越大,伤病亡慰问、特殊困难救助任务会越来越繁重,需要有专门人员从事管理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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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8 07: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受:
  1、军转制度改革要深化,而且要进行“顶层设计”,这是一个新提法,至于将“顶层”设计成什么样子还不得而知。但将现行军转制度“推倒重来”的可能性不大,最大的可能是将现行军转政策不完善的地方完善、不规范的地方规范,目标是“使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清晰化、具体化”,个人最希望的当然还是尽快“法制化”!
  2、现行的军转政策偏重于“管理”,未来将侧重于“服务”,但愿能够早日实现像“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那样对退役军官“十分周到、细致、全面的”的服务。
  3、由于“对军人国防贡献的补偿”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必须要给予退役军官“有别于普通社会服务的差异化、优质化服务”,这既是国际上主流的军官退役制度,也是军转部门今后“努力和加强的方向”。
4、由于“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龄越来越大”,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除了现有的日常管理、退役金发放外,今后还要加大“就业创业方面的扶持”,特别是“伤病亡慰问、特殊困难救助”等工作的力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主管部门的职能将进一步扩大。
五、关于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误解的问题
    现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误解最深的也是最广的就是“不干活还拿那么多工资”。下面就谈谈个人的理解:
从“退役金”与“工资”的区别看,所谓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经上述分析,我们大概能够捋出便于理解的几个脉络来:
一是按照“工资”的定义,“退役金”不属于“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二是“退役金”应该列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退役金”应该属于“补偿费”的性质,但不是“一次性补偿费”,而是由“政府”向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期”支付的。
三是“退役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
四是按照上面的分析,“退役金”属于“补偿费”的性质,而所谓补偿,其基本解释是“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的叫补偿”,其中也有“赔偿”的含义。在《劳动法》中,有“经济补偿金”的提法,这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
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个人认为,“退役金”应该比较接近于“贡献补偿说”和“社会保障说”。讲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在“还”原属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欠账”!这跟“不干活白拿钱”完全不挨着嘛!
只要把“退役金”归类为“补偿”的性质而非“工资”,那么,所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什么也不干,还拿那么多钱”的错误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拿“退役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荣、自豪,因为这是国家在“补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亏欠”,也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旅生涯的肯定和褒奖!
最后,再一次感谢省市自主择业办领导专程听取我们的诉求和意见,并希望这种交流、对话能够定期的保持下去。谢谢吕主任、高主任和军转办的所有同志。

                        沈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退役副旅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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