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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意见》强调,各地要着力加大帮扶援助力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