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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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6 11:41:1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基本 救急难 求实效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解放军报记者 柴华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哪些人属于帮扶援助的对象?



鉴于军队已对现役军人相关保障作出制度安排,《意见》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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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6 11:42:04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形可以获得帮扶援助?



结合基层探索实践和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主要诉求,《意见》归纳列举了5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四是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帮扶援助有哪些具体方式?



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借鉴现行较为成熟的帮扶援助方式,《意见》指出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是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是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是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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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6 11:42:31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意见》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来说:


一是个人申请。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意见》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乡镇(街道)审核。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县级审批。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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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6 11:42:5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



《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援助4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帮扶援助与教育管理并举的思路,对退役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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