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安置政策大全》(最新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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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1 06: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有何规定?
(1)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但若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3)改革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
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有何规定?
军改期间(2016年至2020年),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明年转业军龄满18年怎么计算?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计算军龄截止时间是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明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凡2002年3月31日(含)以前入伍的明年军龄满18年,2002年4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都不满;
(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及以上)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凡是2002年3月31日(含)之前入学的明年军龄满18年,2002年4月1日(含)以后入学的都不满。

4、自主择业退役金到地方后还会调整增加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第二条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中关于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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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06: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什么时候停发?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办理退休手续这一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
(1)《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6、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增发比例有哪些规定?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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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06: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有何规定?
综合《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具体问题规定:

(1)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截至干部转业当年3月31日,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军龄满20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比例为计发基数的80%;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注:军改期间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4)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5)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他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6)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包括哪几项?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基数是“职务工资+ 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 房租补贴+ 地区津贴”总和。
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
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 军衔(级别)工资+ 军人职业津贴+ 房租补贴+ 地区津贴]×(80%+ 增发%)+ 军龄工资+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年定期增资×(80%+ 增发%)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具体标准为:正师165元、副师150 元、正团125 元、副团105 元、正营85元、副营75 元、连以下60 元。

10、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是怎样的?
(1)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3)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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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怎么发?
(1)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1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发?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兵心提醒:不是结算到离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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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怎么交?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
(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是怎样的?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5、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由部队发给;到地方后参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16、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如何确定?
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其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仍能继续享受自主择业有关待遇吗?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18、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人员想选择自主择业,其服刑期间计算为军龄吗?
不计算为军龄。

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2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2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参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财事〔1980〕 34号)有关规定,具体情况,按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自主择业补助费如何计算?
〔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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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06: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2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补助费计算?
《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家补助费如何计算?
《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2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吗?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不发放。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时发放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吗?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规定:不发放。

2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

       3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部门的职责有何规定?
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目前已全部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现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所属相关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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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3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管理服务经费,地方财政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经费预、决算与自主择业退役金预、决算一并编制。中央财政根据上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退役金决算人数核拨当年的管理服务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省级以下财政负担比例,并及时向地、市划拨管理服务经费。经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得用于自主择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出观结转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3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87号)再次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方可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退役金年度增资、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3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地军转部门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接收手续要齐全完备,档案要件内容要完整,特别是涉及退役金核定的有关材料要核实准确。深入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基础。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顺利进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

3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有何规定?
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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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1 06: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41、地方用人单位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何规定?
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4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4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状况怎样?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陆续成立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
(2)编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安置计划并督促各地执行;
(3)负责编制全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年度预决算;
(4)负责指导各地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4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国转联〔2008〕5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适时发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参考大纲。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需求多元、投入大、自主性强等特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分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

4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有何规定?
《关于做好2008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国转办〔2009〕7号)、国转联〔2008〕5号文件规定,适应性培训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地方形势、了解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政策、进行心理调适的主要方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要分开进行。各地要重视和组织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
适应性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家和安置地自主择业相关政策;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法规;心理调适、先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等。
适应性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在保证培训效果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或分片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取网络培训方式。

4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如何进行?
国转联〔2008〕5号、国转办〔2009〕7号文件规定,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需求安排。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培训。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个性化教育培训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个性化教育培训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实施:
一是国家统一开设的网络课堂学习课程;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共性培训课程;
三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选定的培训课程。

4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处分处罚后相关待遇有什么规定?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地方根据处分意见研究确定相关待遇。其中,受到降职(级)、降衔(级)纪律处分的,从批准处分下月起按新的职(衔)级核定退役金。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根据罪行轻重和服刑期间表现,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对判处2年以下(不含2年)有期徒刑的,按照降低一职处理;对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按照降低两职处理;对判处3年以上(含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取消自主择业待遇。降职处理后,其军衔高于降低后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军衔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等级最高军衔计发。
(3)关于刑期的规定,以终审宣判刑期为准,不以实际执行刑期为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等被加刑的,按照最终宣判的刑期为准。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服刑结束后,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从刑满释放当年开始进行年定期增资并执行统一调整后降低一至两职的同职级人员的退役金标准,服刑期间调整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发。
(5)刑事处罚结束以主刑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者宣告执行完毕文书的时间为准。
(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服刑结束后将档案转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不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不再接收其档案,按刑事处罚人员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转出的,应当办理转接手续,建立存档材料。
(7)关于事后发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的退役金处理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审时应主动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各级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情况。发现正在受刑事处罚或者受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未报告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判决情况,追回应停发的退役金。
(8)关于受刑事处罚人员待遇处理的程序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受刑事处罚作出相应待遇处理的,安置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省级军转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军转办备案。

       4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安置新增了哪些特殊规定?
      《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87号)规定:
       (1)到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须在西藏自治区累计服役满4年,不满4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
       (2)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须在该地区或同类别及更高类别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累计服役满4年,不满4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

       5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后创业新增了哪些特殊规定?
      《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87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前从事后勤和装备等领域规划计划、项目审批、合同监管、价格评审、招标采购,以及军民融合和军事代表等工作的,到地方后3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军队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军队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违规从业、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党政干部从业规范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每年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就业创业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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