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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1 06: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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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有何规定?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3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费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管理服务经费,地方财政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经费预、决算与自主择业退役金预、决算一并编制。中央财政根据上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择业退役金决算人数核拨当年的管理服务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省级以下财政负担比例,并及时向地、市划拨管理服务经费。经费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得用于自主择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普遍发放福利待遇。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出观结转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3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87号)再次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方可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退役金年度增资、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3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地军转部门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有何规定?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接收手续要齐全完备,档案要件内容要完整,特别是涉及退役金核定的有关材料要核实准确。深入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基础。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顺利进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
3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有何规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有何规定?
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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