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  农村籍退役士兵就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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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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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5 19: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予以扶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资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问: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合肥市安置办常年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提供聘用制就业信息。并可以参加每年举办的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参加现场招聘。部分联系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可到市安置办登记。市安置办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
  问: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培训就业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合肥市民政局近期转发了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办公室、安徽省总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提出的《合肥市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培训对象:历年度(2000年后)和本年度城乡退役士兵(含转业、复员士官,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培训专业有:电工、电脑基础+办公自动化、平面设计、创业培训等16个专业。本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一推荐,双向选择,免费培训,认可学历”的原则,城乡退役士兵均可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为合肥市工业化大城市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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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20-1-5 19: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是否必须办理司法公证?有没有文件依据?
  答:1、必须办理司法公证。
  2、文件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皖政办[2001]8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受理申请的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规定《申请表》一式五份:本人档案、司法公证机关、安置部门、财务部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机构各存一份。
  (2)、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0]42号《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明文规定:符合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办理公证手续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8日下发了合政办[2003]6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当年分配工作前向县、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市“双退”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肥市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分配工作。
  3、办理自谋职业司法公证的收费标准: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自2000年开始,自谋职业的补助金标准:义务兵1万,志愿兵2万。办理司法公证的收费标准是个人付100元(这是办理司法公证的最低收费标准)、政府付100元。自2000年开始到目前没有调整过。
  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的报名、时间安排有什么规定?
  答:1、合肥市区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时即可领取《合肥市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登记表》选择培训专业,填写好后交给所在区安置办公室,由市安置办统一编班交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培训。
  2、历年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⑴农村籍退役士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身份证》、《婚姻证明》;
  ⑵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
  ⑶培训时间安排:晚上学习,分两个班;
  每周一、三、五一个班;
  每周二、四、六一个班。
  3、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
  ⑴退伍报到时必须填写《合肥市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登记表》,在所在区安置办备案;
  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自谋职业证》或《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到市安置办、合肥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处报到。
  问:特招文体兵有什么安置政策?
  近年,不少特招文体兵家长反映。有些接兵干部不经征兵部门同意,自行挑选文体兵,有的到地方专业文艺团体和艺术、体育院校的在校学生中挑选,有的挑选对象不符合征集条件也要求批准入伍,还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将有某些特长的青年带回部队。另据反映,有的接兵干部向当地征兵办公室索要空白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有的人武部甚至把已废止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随便送人,为青年办理入伍手续。这些做法违犯了征兵的政策规定,干扰了征兵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保证新兵质量,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必须立即予以制止。经总参批准,特通知如下:
  (1)、征集新兵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无论是征兵部门还是接兵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新兵征入部队或多征多接新兵,违反的要严肃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征兵的政策规定,做好样子,并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2)、要加强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已作废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要立即封存、销毁,严禁使用,凡是用作废的〈登记表〉办理入伍手续的一律无效,并要追究责任。
  (3)、部队接兵干部必须在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对部队需要的一些有文体特长的青年,在符合征兵政策、规定和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审批定兵时,在所接新兵的任务数内,可适当予以照顾。凡是不符合征集条件和政策范围的,不得批准入伍。
  (4)、军队招收专业文体队员不属于征兵范围,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招收新队员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即:各专业队招收新队员须持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政治部的介绍信,经省、市、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当地政府和青年所在单位协助下进行。录取的新队员分别由各大单位政治部审查批准参军,并发给证明书,这些人员一律不得办理义务兵入伍手续。
  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队员,如因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留队需作复员、转业处理者,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地方给予适当安置(所在区街道接收,派出所负责入户)。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接收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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