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 四川南充首例重症患者治愈出院 次日又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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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8 19: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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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兵心网消息:2020年2月5日下午,南充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重症患者孙某某在嘉陵治愈出院;2月6日下午,嘉陵警方通报3起涉疫案件,其中有一名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都是66岁,都是嘉陵人,会不会是同一人呢?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2月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两个孙某某就是同一人,目前已被嘉陵警方立案侦查,但还要在家隔离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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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8 19: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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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涉疫案件:立案侦查2起2人、治安案件1起1人

孙某某,男,66岁,嘉陵区吉安镇人。1月20日与其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吉安镇老家,次日参加农村坝坝宴聚会。22日上午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到李渡镇医院就诊后乘客车回家。23日因其病情恶化又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韩某,男,24岁,嘉陵区人。1月21日,从武汉乘车回家,知道武汉新冠病毒疫情未向社区报告登记,也未居家隔离观察,多次乘车到网吧、茶坊、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1月25日中午韩某出现感冒症状仍然到茶坊耍,1月26日被干部劝至嘉陵区人民医院检查并隔离治疗,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间韩某在人员聚集场所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韩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张某某,男,41岁,嘉陵区李渡镇人。1月20日,接待从武汉回来的亲友余某某等人,居委会工作人员接群众反映后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申报亲友信息并隔离观察。张某某隐瞒情况并不配合,后余某某出现症状被送医院,检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分局已受理调查并将对张某某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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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8 19: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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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首例“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在嘉陵治愈出院

“谢谢,谢谢,是党和政府帮我找回了健康,是医生帮我找回了健康!”2月5日下午,南充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重症患者孙某在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治愈出院。出院时,孙某对党和政府、医护人员连声表示感谢。

孙某是南充发现的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也是首例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

66岁的孙某是嘉陵区吉安镇人,他回忆说,1月23日,自己突然感觉肚子“气鼓气胀”的,吃不下饭,全身乏力。儿子听了他的描述后,怀疑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当即带他去医院作检查,就被安排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得到了医生的精心治疗,他们对我就像是亲人一样。”孙某说,正是因为医生的精心治疗,才让自己这么快就康复了。孙某某系从武汉回南充人员,在发热门诊初诊时,医生就判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并立即安排到隔离病区进行治疗,随后经过胸部CT等专业检查,1月26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确诊后,医院当即成立了专家组,按照国家卫健委的治疗指南开展诊疗。

经过精心治疗,孙某于1月27日体温恢复正常,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2月3日、2月4日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符合解除隔离治疗标准。2月4日和5日,市中心医院专家组又两次对孙某的病情进行研讨、会诊,认为孙某达到了出院条件。

2月5日下午,医院专门派车,将其送回吉安镇。按照要求,患者出院后,还需居家观察14天,并由主治医院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随访,指导其做好手卫生、排泄物管理和自测体温,指导病人居家观察期间如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当地疾控机构随即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两个孙某某就是同一人:现在追悔莫及

2月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两个孙某就是同一人。明明知道自己驾车从武汉回来,医生已经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出院时,他一个劲儿地感谢医生帮他找回了健康,可这么多人的健康呢?孙某某现在也是追悔草莫及。

警方提醒: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破坏、扰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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