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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心网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与退役士兵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也都颁布了与就业能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或建议,但相关的配套措施、直接针对兵源不同的退役士兵的,尤其是系统全面的“安置法”并没有出台。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各方面的变化很大,一旦遇到安置中的具体问题,很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基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与利益相关者人为制造的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无疑又放大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权,用人权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由政府按计划强制安排退役士兵就业的制度基础。因此,当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能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及时调整时,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力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和冲突。
具体到退役士兵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的安置政策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如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义务,如企业享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等其他权利。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者是存在立法冲突的。另外,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要求,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或予以处罚。但实际情况是,上述规定的落实常有折扣,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相对弱势的广大退役士兵来说,很难找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真凭实据,即使找到证据,对于怎样处罚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手段。
再比如,在立法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外,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立法层次普遍较低,大部分是以规定、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形式出台的,大多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范畴。如目前相对具体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他们是低于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行政法范畴。立法层次不高,致使安置法规的权威性不够,执行力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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