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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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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11: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事发经过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我方当事人骑电动自从车前往现代商城进货,在返程途中与一辆黑色SUV发生碰撞,我方腿部受伤。事发时,我方骑电动自行车途径桑田路左转至民安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中兴社区南门路口,随即右转通过斑马线横过马路,试图继续沿民安路由东往西顺向行驶。此时对方车辆从中兴社区出小区门左转至民安路,两车在斑马线中间(隔离带附近)相发生碰撞,导致我方当事人腿部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随车装带的货物(辣椒粉)散落一地。对方车辆前方保险杠受损。我方当事人因疼痛难忍,坐卧在事发地点,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发经过如下图1-1所示。
图1-1

图为事发地自南向北方向视角

图为事发地自西向东方向视角
二、检查报考
经医院检查,左小腿右侧有创口,大约4公分深,长度大约7公分。左小腿膝盖处肌肉受损,经MR磁共振报告为胫骨骨折。

图为磁共振报告

图为病历报告
三、处理结果
经前期医院预约治疗,在取得报告后。与对方车主相约于4月2日前往鄞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划分事故责任。我方受委托人(当事者儿子,26岁)在到达交警大队后,民警将事故调查监控视频给与观看,并给予通知:你父亲由于逆向行驶,在斑马线时与机动车相撞。按照交通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由于机动车司机认错态度良好,并且主动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判定你父亲为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写“车辆掉头可以判主要责任”,民警在撰写档案时把“对方车主出小区门左转”改成“车辆掉头”。双方均可将原先由交警队扣押的车辆取回。我方为次要责任,对方为主要责任。

图为事故认定书
四、当事人材料
  我方当事人姓名吕明德,性别男,年龄62岁,籍贯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大桥村,现工作于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386号个体餐饮店。该店前期为当事人,当事人妻子(58岁)以及当事人妻妹(55岁)合作开办,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皆为当事人妻妹姓名。由于当事人妻妹后来身体原因,回老家修养。该店只能由当事人及其妻子勉强维持体力继续支持运营。现由于我方当事人腿部受伤,修养在床。只能要求当事人儿子向他所在公司请假,暂为代理。
五、协商进展
4月2日,我方受委托人与对方车主在交警队定责后,对方车主一再强调转告好好养伤,并且去医院开具休假手续。但在回家后打电话告知,我方由于营业执照经营者与当事人不一致,并且由于当事人已经到退休年纪(62岁),保险公司无法赔偿误工费。对方车辆维修费用经保险公司定损约14000元人民币左右。
4月6日,我方当事人妻子与对方车主再次电话沟通,试图再次询问对方赔偿方案,但对方车主一再强调自身已经付出很多,若要解释向保险公司询问情况。最后情绪激动,告知我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六、案件疑问
(一)在我方电动自行车取回送车行修理中了解到,电动车辆受损较为严重:前叉扭曲,轮毂变形,前围破损......总体来说电动车受损程度较为严重,通过监控视频看到当时该路段车流量较多,电动车骑行速度并不快,那么导致事故的问题是否为对方机动车车主车速过快所致?
(二)监控显示我方电动车在横过马路时,自西向东方向三车道有两车停车让行,但是对方车辆是在自北向南出小区后左转至民安路。并且该路段路口明显标注“车让人”,直行车辆均已礼让,为何转弯车辆没有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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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11: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律师战友诊断,是否不合理,不合理走什么途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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