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330 天 连续签到: 3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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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1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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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中发〔2001〕3号第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第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第十条规定: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4、《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第一条规定: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第三条规定: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月,按月随退役金发放。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5、《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国转联【2012】2号)第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6、...(还有其它文件,此不赘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全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咨询多名专业律师后,意见如下:
1、中发〔2001〕3号是全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心中的宪法,不可随意废止,且应列入军人保障法的立法体系中,加以强化固定。
2、全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诉请“严格按照中发〔2001〕3号等文件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军人职业津贴按本人计发比例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反对将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合并计发;反对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3、网传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将归并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项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并将以个人计发比例计发”等内容,有违中发〔2001〕3号等文件业精神,应予以剔除,以安军心、顺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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