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沈阳市自主择业干部集体诉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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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5:01:5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了解到近期将对退役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两个项目,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个项目,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发放。”我们一致认为此项规定违反了中央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立即纠正。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2012年4月16日)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详见《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表》。”“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2016-2020)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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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5:02:2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而这次调整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两个项目,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个项目,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发放。”这令我们感到十分震惊、疑惑、愤怒。这是对中央权威的公然亵渎,对中央规定的直接违反,对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感情和利益的极大伤害。为此我们要求:
1.严格对照中发[2001]3号文件、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查找此次调整退役金方案与以往文件精神相违背的问题,并进行纠正。
2.将涉及自主择业干部政治待遇、退役金待遇、生活待遇等相关规定的中发[2001]3号文件以及与之相配套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并写入退役军人保障法;
3.将我们的诉求反馈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
长期以来,沈阳市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识大体、顾大局,遵纪守法、拥政爱民,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政府各项工作。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和决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会用实际行动去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附件: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3.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2016-2020)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4.沈阳市自主择业干部签字表

                      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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