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退役金调整方案,八问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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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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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6 13:25:40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兵心网 于 2020-5-6 13:28 编辑

一、自主择业的政策依据?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军转安置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明确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二、退役金如何核定?

答:《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退役金的计发基准、增发条件和调整时机。


1、以现役工资为基准。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2、计算方式。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基础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3、增发条件。分别规定了军龄、立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等情形的增发比例条件。

4、调整时机。退役金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明确了退役金调整时间随移交地方军退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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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3:26:2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现行退役金中生活补贴项目的来由?

答:2001年现役工资结构和退役金中均没有生活补贴项目,2006年后,现役工资结构和退役金项目组成主要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

1、第一次调整。2006年7月,现役工资结构改革,基础工资改为生活补贴,同时增设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相应的退役金组成项目也作出了调整,现役增设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组成项目,现役增设的生活性补贴列入退役金组成项目全额计发,现役生活补贴(原基础工资)列入退役金组成项目按个人比例计发。调整的结果是:退役金中没有体现工作性津贴增加数额,但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这是一个折中方案。

2、第二次调整。2008年7月,退役金结构再次调整,将伙食补贴、福利补助、生活补贴、生活性补贴合并成退役金生活补贴并按个人比例计发。调整后,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坚持不懈地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2012年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社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2012]2号文件,采取了折中方案,现役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项目,退役金中的生活补贴按照约为现役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之和的70%计发。从而纠正了2008年的错误,国联[2012]2号文件从2009年7月开始执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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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3:26:57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网传退役金调整方式?

答:据网传,此次退役金调整主要是将军人职业津贴和生活补贴合并为生活补贴,并增加数额,同时增设物业补贴。调整后的生活补贴和物业补贴均按个人比例计发。

五、网传退役金调整方式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答:网传退役金调整方案中,军人职业津贴和生活补贴合并为生活补贴,增设物业补贴。物业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我认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精神。项目归并后的生活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我认为既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也不合乎情理。理由如下:

1、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首先,按《暂行办法规定》: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部分按比例计发,部分全额计发。其次,经过2006年、2012年2号文件2次调整采取的折中方案后,现行的生活补贴项目与现役工资结构有所不同,退役金生活补贴数额按照约为现役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之和的70%计发,已按比例计算过一次,故2006年和国联[2012]2号文件调整均明确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而网传调整方案将已按比例计发的生活补贴再次按比例计发,属于折上折、两次按比例计发,违反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演了2008年的错误。

2、不合乎情理。军退和自主择业均面临相同的情形:一是退休金和退役金中均有按比例计发的项目;二是同职级退休和退役的干部生活补贴数额相同,均是参照现役工资标准按比例计发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退休生活补贴全额计发,退役生活补贴按比例计发?没有文件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综上,网传退役金调整方式中的生活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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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3:27:45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网传退役金调整文件是否有权更改《暂行办法》规定?

答:不一定,要看发文机关。

首先,《暂行办法》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如网传退役金调整文件由上述机关颁发,则有权对《暂行办法》内容作出修改,并以新颁布的文件为准。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已经按照旧文件规定作出自主择业选择的人不发生效力,对文件生效后作出自主择业选择的人发生效力。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其次,如退役金调整文件由上述机关的下级部门颁布,根据下级机关文件不得违背上级机关文件的原则,网传文件不能与《暂行办法》相冲突,更不能改变《暂行办法》规定,如有与《暂行办法》相冲突之处,以《暂行办法》为准。虽然《暂行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但有关部门既不能超越《暂行办法》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更不能作出与《暂行办法》明显相冲突的解释。

七、如网传退役金调整被有关部门确定为真实可信,是否可向法院起诉?

答:从我国的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范看,起诉是可以行得通的,但须等有关文件出台并执行,确实违返上位法、侵犯行政对象权益后进行。但操作起来阻力、难度会很大,但这正是考验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是否有正确坚定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之所在。

八、自主择业干部到底担忧什么?

最大的恐惧是未知。

自2001年确立自主择业政策之时,有关职能部门就屡乘退役金调整之机,不断降低退役金标准。2006年1次、2008年1次(2012年达成折中方案,纠正了错误),如今,有关职能部门再次卷土重来,重演历史。

我不担心有关职能部门降低退役金标准,退役金的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写得清楚无误。有关职能部门如想降低退役金标准,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报请上级修订《暂行办法》或推进立法程序修改,让已选择自主择业之人心安,让准备选择自主择业之人心定。

让我担忧的是有关职能部门不经统筹安排、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力,任性对《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实质修改,只会让已选择自主择业之人心忧权利边界何在?让准备选择自主择业之人心疑未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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