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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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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 退役金调整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分析
热点法律问题之二:四部门文件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如果四部门文件中关于退役金计发项目合并调整内容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情形,则该文件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无探讨必要。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其含义是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这项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原则。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可见,广义的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更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时可以溯及既往。比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这里的问题依然在于,四部门文件并非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适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似乎存在一定障碍。
四部门文件颁布时间是2020年4月,其中“三、完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制度”中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两个项目,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个项目,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前述内容属于减损相关主体权益的规定,追溯调整显系以事后法要求事前行为。
国办发〔2018〕37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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