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3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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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14: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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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明白的易混乱逻辑
〔2020〕21号文件:“三、从2019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两个项目,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个项目,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对应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把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与退役金中的津贴补贴相混淆,与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相冲突,是典型的指鹿为马、混淆视听。
1.与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表述相冲突
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020〕21号文件:“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篡改了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中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明确计发办法和相应调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中发〔2007〕8号:“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
中发〔2007〕8号明确两个内容,第一:计发办法和相应调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二从中央层面承认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退役金标准和生活性补贴两部分组成。
3.与国转联〔201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相冲突
国转联〔2012〕2号:“二、调整规范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不列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仍按现行退役金核定办法和标准执行。”
〔2020〕21号文件“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以个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违背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之规定。
4.“二合一、折上折”的计算方法与国转联〔2006〕7号月退役金计发标准的计算公式相抵触
国转联〔2006〕7号:“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的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即: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或78%、79%+增发%)+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其中,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行的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
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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