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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办法》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整个《办法》恐怕只有这一条算得上是落实落地的了。 13.《办法》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此处明确了停发退役金的条件,不知有没有这方面的案例? 14.《办法》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此处明确了为停发退役金的另一个条件。“区别不同情况”是什么情况?不知道!“具体办法”是个什么办法?还没有见到呢?哪里有呢? 15.《办法》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这一条规定得很人性,点个赞!不知道这个“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有关规定”在哪里能够看到呢? 16.《办法》“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这个“政治待遇”一点也没有落实,从来没有过? 17.18.《办法》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此处明确了就业培训的问题,有待加强! 19.《办法》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此处再次明确了就业培训的责任单位,有待加强! 20.《办法》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这一条明确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地方政府为什么没有落实?为什么没有落实?为什么没有落实? |
21.《办法》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医保应当是月月扣除了的,其他几“保”好像就没有了? 22.《办法》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此处非常明确地指出:“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由地方政府解决,地方政府为什么不解决住房补贴?地方政府为什么不解决住房补贴?地方政府为什么不解决住房补贴? 23.24.《办法》第六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此条明确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有待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