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逐月] 值得保存:最全自主待遇,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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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16: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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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兵心网   文章来源:正解厅


相信跟小编一样,许多战友自主后,除了最关注退役金外,对应该享受的其他待遇了解不多,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治待遇
1.享受安置地相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2.参加重大活动
政策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53号令,2014年9月23日公布施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3.重大节日慰问
政策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4.阅读文件、参加会议
政策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二、退役金
1.怎么计算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个人解读: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锚定对象,是现役,不是军退!
2.怎么发放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个人解读: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时间,是军退的退休金调整时或调整后,作相应调整增加,只是退役金发放时间或顺序问题,而不是退役金发多少、怎么发的问题!
3.差额补贴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条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4.免征个税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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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军龄待遇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四、自主择业补助费
1
政策依据:〔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2
计算方法:“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3
军龄计算:“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4
计发基数:“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
五、生活补助费
1
政策依据:《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第48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2
不发的情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3
军龄计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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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6: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安家补助费
1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
计发时间:“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七、住房保障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八、住房补贴
1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具体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九、住房公积金
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2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3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提示:不是结算到离队之日)。
十、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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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6: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养老保险
1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
2
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十二、冬季取暖费
政策依据: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四、医疗保障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抚恤金、丧葬费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国转联〔2001〕9号文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
十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参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财事〔1980〕 34号)有关规定,具体情况,按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十七、政府特殊津贴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十八、家属安置
1
配偶随调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
家属就业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
落户入学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4
家属社会保险
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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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6: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九、就业创业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文件“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中发〔2007〕8号文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国转联〔2016〕6号文件“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二十、出国出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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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6: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2016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和各种津贴补贴标准
(一)生活待遇标准
1
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
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
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
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
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
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
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
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
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
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
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
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
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三)享受条件:
1
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2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四)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五)报批程序
1
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2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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