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友交流]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设处罚规定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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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07: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期盼已久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在今年初夏揭开面纱,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期,网上各种公众号、战友圈、论坛、微信、微博文章,消息满天飞,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可见战友们对保障法的期待。
作为一名曾在部队服役过20年的老兵,我也谈谈自己阅读法律草案后的一些想法。让我印象最深的是,法律草案以保障服务为主题主线,用三分之二以上篇幅明确退役军人各方面所享有权益,形成一套覆盖从部队到地方全过程的服务保障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草案在第八、九章则对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作了规定,这也成为目前社会讨论最激烈的部分,特别是第九章第71条提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有的战友认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自有相关法律处罚,用不着退役军人保障法再处罚一次;有的认为处罚门槛过低,受到治安处罚就可能取消待遇,执行主体层级过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可以决定;有的认为这部法出来后,退役军人将比普通老百姓面临更多处罚,不公平不合理。
初看,本人也有同感。细思,觉得不必担忧。为何?一来,法里面有罚也很正常,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一体两面的,对于任何群体,都没有不负责任的权利,也没有不履行义务、不受管理约束的保障,只要保障服务、不要管理,会导致权利的公正性、权威性基础被动摇,最终导致设计出的权利变成“空中楼阁”。只有将保障、服务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地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才能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更加安心享有优于普通公民的优待权利。
因此,我理解的是,保障法规定的处罚情形仅限于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一般治安处罚自然不在其列。二来,咱们穿着军装被称为“最可爱的人”,脱下军装不至于沦为影响特别恶劣甚至违法犯罪的人,我相信这个处罚对于绝大多数人肯定是用不上的,就像刑法规定的各种惩处措施,咱们普通百姓有什么好怕的?三来,部队最讲究纪律,对特别出格、突破底线的行为,有点约束措施也可以理解,若出现闹事、打砸抢等行为,也影响军人和咱退役军人形象。
当然,对于这一条款,也有需要改进之处,关键是有效防止“滥罚”出现。为此,我建议提高执行层级,至少要由地市级甚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严格处罚程序,必须有确切的违法事实依据,不能把这一条款作为裹挟退役军人的手段。我想网上这些帖子、文章,反映的是广大退役军人担心被“滥罚”,希望立法部门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编辑:兵心网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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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9 07: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部法律,为什么把自主择业的内容给取消?这是什么原因?
2020年4.14把自主择业军人置于什么地位?
退役法草案把自主择业军人要彻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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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9 07: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广大战友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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