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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法中军转干部诉求十条建议
发布者:
兵心网
|
发布时间: 2020-7-11 16:35
|
查看数: 2202
|
评论数: 1
|
帖子模式
全国人大法工委 在拟制订《退役
军人
法》前广泛征求广大退役军人意见的通讯文稿中,将有关军转干部(含复员军官)的诉求及建议罗列成以下十条转发给你们,以资参考:
一、在制定退役军人法时,应明确“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包括转业、复员、自主择业和离退休)仍是国家干部的一部分,并享受在部队时的职级待遇,与地方同职级国家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相同,在经济上高于同职级国家干部。
二、撤消关于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为企业职工身份认定的文件和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实行困难救助的文件;恢复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也是国家干部的身份,全面享受国家干部(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军转干部(含复员军官)最低工资标准和退休金标准,达不到的补足,发达地区超过的保持。
四、军转干部(含复员军官)应享受同职级公务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如房贴、生活补贴、取暖费(按公务员一年多发1~2个月退休金)、疗养费等等。
五、由于长期在部队恶劣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和生活,造了对身体的严重透支和伤害,转业(含复员)到地方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慢性病甚至大病也显现出来,应在提高平时医疗费的同时,对大病及重要慢性病应免费治疗.
六、由于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包括复员军官),一直没有享受到同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国家应给于适当的补偿。
七、每年五一、八一、十一、及春节对所有退役军人应发放慰问金,发放数额应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或退休金。
八、军转干部(含复员军官)应享受与公务员一样的各种待遇。去逝时,应免费葬于当地的陵园,或设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公墓。
九、对于不能自理的及70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含复员军官)应发给保姆费或护工费。
十、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干部(含复员军官),应随时给于救助。
如同意以上诉求及建议,应大量转发,为制定退伍军人保障法提供支持。
最新评论
兵心网
发表于
2020-7-11 16:35:35
身份地位问题是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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