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18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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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17: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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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应主要针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只要顶层设计制定好政策,各级事务部门扎扎实实落实到位,退役军人就不会出现整体性问题,不应该把事务部门的错误,强加到服务对象的头上,板子打在退役军人身上,是极端错误的;
(二)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系统都有健全的纪律监察、公检法制衡管理机构,宪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条令条例一应俱全。因此,所有公民都应该适用于统一的法律标准,草案71/72/73等条款,超越了行政权限,践踏了法律原则,背离了尊崇概念,与习主席党中央的一贯思想,更是南辕北辙格格不入:
一是表明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独裁揽权。如果按照草案这些错误路线,那么作为一个科级单位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其权力远远大于县委书记和县长,众所周知即使这样地方最高领导,并没有这样对下级公民的司法处置权,待遇抹杀权。废弃纪检和公检法的平衡制约机制,实行唯我独尊的擅权专治,则可以动辄以任何借口处置科处局级退役军官,削减、断绝他们用青春年华拼搏得到的赖以生存的退役金,这在我国行政管理是绝无仅有的奇葩现象。
二是表明了把退役军人作为另类的严管对象。如果按照草案这些错误路线,以及【2020】21号通知中的维稳精神,和已经在甘肃秦安、河北南和、四川遂宁散发出来的所谓“退役军人信用红黑名单”,都昭然若揭地暴露出对退役军官高压管制态势。从道理上讲,如果尊崇退役军人,就应该让他们享有宽松的政治环境,优惠而可靠的生活待遇,不低于普通公民的人权、话语权、民主权,甚至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而上述的严厉管制会适得其反,是与尊崇反其道而行之,无论是21号通知的背信弃义地破坏中央政策、蓄意制造维稳对立,还是草案凸显的严酷管制处罚,以及红黑名单现象,这种歧视与压制,超越了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包括曾经被判刑人员,也没有以治安管理随意取缔生活待遇的规定,难道退役军人献身国防有罪?应该接受“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地富反坏右黑五类的曾经管制模式?这种低于下等公民的社会待遇,是什么科学原理?谁的动议主张?
三是表明了为部门或个人渎职腐败设置防御体系。如果按照草案这些错误路线,以及红黑名单反复忌惮的上访、集访、闹访、缠访问题,将其与信誉管控、治安管理、待遇处罚相提并论,可以清晰地发现其中的重要倾向:就是对退役军人的保障责任施之以宽,对退役军人的限制管控施之以严。惩治的对象不是指向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中的渎职犯罪,而是为服务保障对象挖坑设限,按照这个逻辑,当保障利益受到侵害时,退役军人只能忍气吞声,不能伸张正义,腐败势力则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已经构筑了坚固防御法体。
四是表明了人为地制造紧张对立的思想矛盾。如果按照草案这些错误路线,在《保障法》尚未实行的现在,已经制造出十分严重的紧张局面,形成了非常尖锐的对立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和对立不能尽早化解,势必对国家的社会稳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必须破除本位主义,摒弃引起互相仇视的管控思维,消除腐败因素的利益驱动,坚持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保障意识,构建宽松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才能互相尊重支持,才能把好事办好。
应该坚持国家既设的法治管理体系,坚持既定的方针原则,根据退役军人的具体情况,适度制定宽松合理的待遇处罚规则,体现尊崇的法规氛围,不能再节外生枝,滋生特权,激化矛盾。因此,必须祛除第26/71/72/73等容易带来反面作用的附加管制内容。
(三)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现的政策的梗阻、不作为、渎职、推诿塞责、欺上瞒下、贬低侮辱、引发矛盾、打击报复、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制假贩假、隐真示假、行贿受贿,以及蓄意干扰、阻扰、破坏退役军人保障事务的问题,要分别制定严格的具体处理办法,扭转和消除退役军人事务中的不正之风;
九、慎重制定政策法规
后续与《退役军人保障法》配套的各项政策法规,都要是合乎情理,利于尊崇,深受退役军人欢迎的良策,不能是带有歧视、侮辱、贬低、压制退役军人的意图,产生逆反心理、无事生非的馊主意,如果引起内讧或内乱,引起不良反应,形成不稳定因素的,首先要追出此下策的人员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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