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资讯] 首都一名老政法对《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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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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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06: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心网编者按】这是首都政法战线一名老同志建议,建议已于7月20日发送至人大法工委。《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事关国家形象、信誉和军队战斗力,将退役军人正当权益保障到位,是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民族安全的基石,为充分展开学习讨论,为制定和完善《保障法》献计献策,现将这位老政法的建议转载供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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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3 06: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建议
(2020年7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为响应党和国家尊崇军人号召和法工委通知要求献策提议促进《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完善,我本着共产党人的信仰和责任提出建议如下,盼望制定法制有关部门对建议采纳或参考。
一、成立专业、高水平、具有军人情怀的起草小组
法律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的体现。由什么人来起草《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确保该法律质量和成败的关键。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牵头,以军内外法律专业人士、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有关部门、退役军人认可的一定数量的代表等共同组成起草班子起草该法。对起草小组人员要严格政审,坚持最高的政治标准。在此强烈建议让了解退役军人生存状况、问题、困难、国家法律以及具有强烈维护国家政策权威的退役军人拥护的代表加入到保障法起草小组,以切实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并在制定该部法律过程中受到退役军人监督和及时肯定。
二、重视凝聚社会智慧和情感的80万条建议
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体现了党和国家维护退役军人权益的坚定意志,关乎5700万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和信仰根基,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权威,关乎社会稳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非同寻常。自6月22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响应,截止7月21日,全国共有13多万人提交了80余万条建议,创下了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新纪录。这充分说明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求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已相当严重,充分说明保障法(草案)离成熟的保障法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制定一部高质量、接地气、受欢迎的保障法是人心所向,且刻不容缓。建议有关部门和保障法起草小组同志,坚定初心,不辱使命,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这些饱含退役军人心血与期待的80余万条建议,在全面梳理汇总、科学分门别类、研究吃透意见之后,对那些合情合理,符合长远利益、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吸纳到《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条款中,真正做到顺应民心、尊重民意、民主立法、科学制定。
三、重新设计《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框架
该保障法草案存在结构失衡、内容不全、重点不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没有理清或没有涉及到等硬伤。如果不作顺应时代要求的重新设计,局限于逐条逐句修改,必然会偏离正确轨道,辜负5700退役军人乃至全国人民的殷切期盼。退役军人到底最关心什么?真实诉求是什么?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怎样用法律武器解决化解等,现草案缺乏硬性政策规定。
比如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问题。这是随工作安置附带的最大问题,也是退役军人家庭天大的事。多年来,军队住房保障越来越脱离民生保障性质,成为职级和权力的象征。而最应得到住房保障的普通官兵住房问题处于停滞状态。一些退役军人背起巨额贷款购买商品房,沦为房奴所同时,极少数部队却以此为由强清军转干部公寓住房、退休干部子女住房甚至一些部队以转业干部去世为由清理其成年子女,极少数部队的暴力做法、以市场价逼赶营区人员忍辱退房做法、变相提高无房人员房租做法等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组织不承认国家与军队政策,割裂历史关系,严重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新时代文化的先进性,根据90%以上涉军转干部住房矛盾在组织落实政策后自动消失这个特点,说明完全是组织承担的责任,有法可依却法不能依,诉求无门,这种集体对退役军人的伤害还在继续中。此处建议将保障法草案第47条改为:“退役军人住房保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落实待遇,加大落实政策力度和加快完善政策进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队依照该文保障退役军人住房权益,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行使法制约束力保障退役军人权益不受侵犯。
比如草案结构设计问题。该合并的合并,建议将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压缩为一章,规定几条即可,因为退役军人关注的重点不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上。该增加的增加,建议在草案中“以转业安置方式的”后,增加“区分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等内容。该取消的取消,建议取消保障法(草案)第71条,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这是对退役军人的不公和歧视。该修改完善的修改完善,建议对“退役军人”概念作如下修改:“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警官)、士官和义务兵。” 理由:2009年底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七个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草案中的“军士”说法已成过去时。总之,草案结构内容需要重新设计,章节次序、内容安排、哪些保留突出、哪些扩充完善、哪些削减、哪些增加等等,都需要专家们认真研究、条分缕析、精心设计。
四、体现《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的强制约束力
如何解决长期和平环境下国防意识淡漠问题,切实维护好军人与退役军人的正当权益,不让他们流血流汗再流泪?如何通过立法或完善国家政策制度,有效解决退役军人诸如政治待遇不落实、经济待遇打折扣、社会定位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面对政府组织、部队组织未落实国家政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经过保障法强制约束政府部门、军队部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如何加强对保障责任主体的有效监督?如何正确看待退役军人群体的基本共性问题是没有及时落实政策面造成的伤害,怎样才能避免这些伤害?如何避免士官这个特殊群体安置指标被顶替、工作假落实、下岗生活无着落、优抚金未落实等问题发生?如何避免计划安置的转业干部被降职降级安排、以及军队任职时间、技术职务不承认、职级并行时就低不就高等不合理问题?等等。但遗憾的是整部保障法草案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所有这些,建议在保障法中更明确地作出实在管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规定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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