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杂谈] 房屋买卖时,为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全部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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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15:19:08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买卖时,为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全部无效吗?

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税费而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买卖双方私下约定成交价为200万元,但在备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为150万元,就是典型的阴阳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为规避税费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不是全部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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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3 15:21:02 手机发贴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是否定的。实践中通常认为,阴阳合同中涉及房屋价款的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买卖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下面看一个案例,案号:(2018)川16民终1711号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

被告:胡某


01

基本案情

Law

胡某在李某的介绍下,购买苏某的一套房屋,交易价格为22.8万元。为了规避房产交易税费,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13万元。胡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在苏某配合下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苏某要求胡某支付剩余的房款17.8万元时,胡某一口咬定约定的购房款为13万元,剩余款项为8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02

裁判经过

Law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3万元,但李某作为中间人,证实交易价格为22.8万元,另有几名知情的案外人亦作证交易价格为22.8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真实成交价格为22.8万元。对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13万元的合同价格系为规避税收的虚假意思表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无效,但该交易价格条款无效对合同其他条款没有影响,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胡某已经支付部分房款,房屋已经过户到胡某名下。故双方应当以22.8万元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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