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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辽宁养老金政策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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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9: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兵心网消息:日前,辽宁省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诸多细节进行规范和说明。同时,我省在改革期间为“中人”(改革前参保、改革后退休的人群)设置了10年的过渡期,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保低限高。

需在编制内 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的需转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参保条件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参加对应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已确定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基数

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均在内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具体包括: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

3、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沈阳、大连以外地区部分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暂时保留额。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警衔津贴。

3、绩效工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单位全部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其他事项:

1、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2014年10月1日后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纳入缴费工资项目的工资收入核定首次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缴费工资项目之和核定。

4、个人缴费工资项目之和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计发待遇

十年过渡期 过渡系数全省统一1.4%

领取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按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职)手续。

待遇计发方式: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全省统一为1.4%。

说明: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 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待遇领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养老金,并从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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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9: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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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7-5-25 09: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人群

特殊工种可折算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死后可继承

1、2014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范围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2、2014年10月1日至启动改革期间,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视同缴费年限。

4、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对应年度计算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并参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5、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职务(岗位)升降变动,在计算其退休待遇时,应按照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标准核定老办法的对应值考虑计算。

6、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本人退休时选择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时,新办法中职业年金待遇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的月职业年金待遇执行。

7、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8、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9、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0、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生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单位合并、撤销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

11、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人员,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原有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再乘以240个月,所需资金按单位列支渠道由单位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列入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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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25 10: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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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25 10: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贴子,我们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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