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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和《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辽阳市政府决定,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市建成区。
二、整治内容。
所有违法建设全部拆除,2017年重点整治以下4项内容:
(一)街巷两侧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道路、消防通道,占压各种管线,以及在屋顶搭设的各类违法建设,包括房、棚、亭、车库、禽畜舍、堆放的各种杂物、私自设置的各类围栏等。
(三)公园、绿地、游园、广场等所有公共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
(四)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设施。
三、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必须在2017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四、拆除各类违法建设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归属的,其财物由各城区政府妥善保管。
五、被强制拆除的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六、单位或个人对被拆除的违法建设有异议的,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停止拆除工作的进行。
七、党员干部(含离退休人员)带头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不予追究责任,并要做好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拆除违法建设或自拆不达标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的,由各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组织处理。
八、对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组织、策划、鼓动、唆使实施暴力或采取其他行为抗拒拆违工作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城区政府是此次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城管各分局在各城区政府领导下开展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十、辽阳县、灯塔市参照本通告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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