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98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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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8-2-23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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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理解“退役金”内涵的重要意义
(一)把“退役金”叫成“工资”不仅是错误的,
俺相信,对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来说,还是能够理解“退役金”的基本含义的,将“退役金”叫成“工资”属于习惯使然,并没有其他特别的想法。但也不排除个别战友确实对“退役金”不甚了了,认为“退役金”不就是“工资”嘛,有什么大不了的,有必要非得咬文嚼字“较真”吗?俺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很重要!
按照上面的分析,“退役金”属于“补偿费”的性质,而所谓补偿,其基本解释是“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的叫补偿”,其中也有“赔偿”的含义。在《劳动法》中,有“经济补偿金”的提法,这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俺个人认为,“退役金”应该比较接近于“贡献补偿说”和“社会保障说”。
为什么要弄清楚“退役金”的“补偿”性质?为什么说把“退役金”叫成“工资”是有害的?
很简单,只要把“退役金”归类为“补偿”的性质而非“工资”,那么,所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什么也不干,还拿那么多钱”的错误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拿“退役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荣、自豪,因为这是国家在“补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亏欠”,也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旅生涯的肯定和褒奖!
而如果把“退役金”理解为“工资”,就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口实”:“不干工作怎么还能拿工资呢?”这就是要害所在!因此,请战友们再不要把“退役金”叫成“工资”啦!
(二)将“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割裂开来也是错误的,更是有害的!
按照3号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由地方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等,都是以“退役金”为核算、计发基数的。如果将“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割裂开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待遇势必大大“缩水”,将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由此可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中“(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其理由就在于将“退役金”和“生活补贴”割裂开来,是不符合3号文件相关精神的!
以上均为个人见解,与任何其他个人和机构无关,文责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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