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杂谈] 为英雄烈士,我们必须严罚造谣、中伤和诽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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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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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0 10: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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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英雄烈士保护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新闻虽短,却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法案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这一举措显然是有的放矢。一段时间以来,总有一小撮人有意无意地对历史选择性遗忘,比如身着日本军装在抗战遗址上拍照甚至大放厥词,再比如无下限对人民英雄调侃、造谣甚至侮辱,这些都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英烈

“英雄烈士”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人们常常将它与 “民族英雄”“人民英雄” “革命烈士”“革命英烈”“革命先烈”等联系在一起。

只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革命烈士”和“烈士”均为成熟的法律术语,它的批准和评定已经经由《烈士褒扬条例》(原来为《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英雄烈士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通常指“人民英雄”与“烈士”组成的整体。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但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国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仅有193万余人。

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近代以来,一切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而牺牲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摆脱外来殖民统治和侵略而英勇斗争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掌握自己命运、开创国家发展新路的人们,都是民族英雄,都是国家荣光。”

如果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其实一部中华民族史,就是一部英雄辈出的历史。如果没有历史上前仆后继的英雄豪杰,中华民族就不可能延续到今天。

英雄烈士,是一个时代的精神坐标,是一个国家的神圣财富,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底座。长期以来,英雄烈士所代表的不怕牺牲、英勇抗敌的精神,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中,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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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0: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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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音

现代作家郁达夫曾说,“没有伟大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的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

不少学者提出,如果一个民族不崇尚英雄、不尊重英烈,这个民族将很难再出英雄,更难造就英雄辈出的局面。

谁曾想,我们的时代,也出了不少抹黑、亵渎、质疑、诽谤英雄烈士的杂音:

2006年,《大众电影》杂志上刊发文章,怀疑董存瑞英雄事迹的真实性;

2013年,网络大V“作业本”公开调侃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同年,网民张广红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的编剧刑野,曾去当地了解实情。听闻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在村里要吃要喝的散兵游勇土八路,稍不如意就打人。最后是村民引来了日本人,导致这5人丧命。

2015年,一张三名年轻男子脚踩杭州萧山瓜沥航坞山消防烈士铜像头顶的照片,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传播;

2017年,4名男子身穿二战日军制服,乘着夜色在著名抗日遗址、爱国教育基地四行仓库拍照留念。

几乎就在无意识中,解构先烈成为了时髦,调侃英雄被当成了能事。在不少所谓的解读和考证中,“毛岸英是做蛋炒饭暴露目标被炸死的”、“刘胡兰是被乡亲们亲手铡死的”、“黄继光是摔倒才堵了枪眼”、“左权是因党内斗争自杀身亡”、“张思德是烧鸦片时死的”……

悲哉!历史真的成为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是一门审慎的学问。这种历史虚无主义思潮主导下的解构历史,实质上是一种罔顾史实的篡改,比不了解历史的愚昧无知带来的伤害更大。

相应地,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也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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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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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

也许很多人不知道,对英雄烈士进行立法保护,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识。

1993年以来,俄罗斯政府先后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等多部法律文件,先后明确了属于保卫祖国烈士的情况,规定了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还列出了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应享受的地位和优待,设定法定的军人荣誉(战争胜利)纪念日等。

此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还明确规定要为那些为纪念反法西斯斗争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牺牲者,建立雕塑和建筑物。如果对反法西斯战争参加者的墓地实施侮辱和损坏行为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000年以来,美国先后颁布《全国追思时刻法案》、《爱国者法案》、《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等法案,规定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多个爱国节日,并鼓励公众参与纪念活动。

在阵亡将士纪念日上,美国总统和政府要员要前往国家公墓敬献花圈,各地现役军人和退伍老兵前往烈士墓地,鸣枪向阵亡将士致意。当天各地还会降半旗向阵亡将士致哀。

这种哀悼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述,比如越南的“荣军烈士节”、德国的“国民哀悼日”、英国的“阵亡将士纪念日”等。无一例外,它们都得到了国家立法的保护。

在我国,相关立法也在不断推动中。

1995年,我国民政部颁布并实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要求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2011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烈士褒扬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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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0: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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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英烈的墓碑,可以被岁月打磨,却不能被肆意篡改;英烈的勋章,可以隐匿在山林,却不能被踩在脚底下;英烈的记忆,可以镌刻在荒野,但决不能被落于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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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0: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朽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2015年,在出席俄罗斯纪念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庆典前夕,习近平主席曾在《俄罗斯报》发表题为《铭记历史,开创未来》的署名文章。他专门引用了俄罗斯著名历史学家克柳切夫斯基的一句名言,“如果丧失对历史的记忆,我们的心灵就会在黑暗中迷失。”

今天,我们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英雄烈士,就是要让对英雄烈士的记忆留在公众心中,唤起对历史的记忆。

自2014年设立“烈士纪念日”以来的连续四年,习近平都出席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的纪念活动,与首都各界代表一起,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深切缅怀近现代以来,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英勇献身的烈士们。

在那座以人民英雄为主题的纪念碑上,正面镌刻毛泽东同志题词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八个镏金大字。背面则是毛泽东主席起草、周恩来总理题写的碑文: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是啊,英雄烈士,即便你们的名字无人知晓,你们的功勋却永世长存,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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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0: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英雄烈士保护法将捍卫英烈名誉 严惩亵渎行径

今后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五大制度保护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在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后,网络上有文章打出这样一句标题,击中了无数人的内心。

没有无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贡献,就没有今日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重在宣示国家和人民永远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英雄烈士,表明了捍卫英雄烈士鲜明的价值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据介绍,英雄烈士保护法主要从5个方面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一是确立纪念缅怀制度,在烈士纪念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国家和地方都要举行纪念活动。二是确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三是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少年学生是重点受教群体。四是实行英雄烈士的抚恤优待制度,规定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逐步提高。五是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严惩亵渎行径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来有不少热点新闻与此相关。今年4月,某大学女研究生在网络上发布反华言论;2月,两名男子在江苏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这些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引发了广大民众的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而第27条的提出,则被看做是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依据。

岳仲明指出,对这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进行了反思和总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从根源上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确立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即是确立了英烈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英烈身上所体现的精神是全社会共有的精神财富,对他们的污蔑、抹黑已经不仅是普通的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对于这一条款的设立,岳仲明说:“这一条我觉得非常重要,近亲属即使不在了也不影响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报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我想这样更这有利于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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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0: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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