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1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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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8 05: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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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后会发现,通报中一共涉及了7名省部级干部,分别为金育辉、李晋修、刘长龙、毕井泉、姜治莹、焦红、吴浈,但对他们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金育辉予以免职,对李晋修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毕井泉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焦红作出深刻检查,对吴浈则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从认定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看,被立案审查调查显然是处理得最重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发布消息,称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深刻检查则是其中处理得最轻的,当事人职务并不会发生变化。
那么,问题来了,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看起来表述不一样,但这四个人都显然不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了,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经专业人士指点,记者在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200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找到了答案。
其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从这一排列顺序可以看出,从问责的严厉程度而言,免职重于责令辞职,责令辞职重于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金育辉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则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该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在第十五条中具体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第十九条则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也就是说,免职就是上级组织直接解除领导职务,如同炒鱿鱼;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用形象一点的说法,三者分别类似强制下岗、通知下岗和劝其主动下岗。其中,前两者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有人要问了,不都是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吗,对这些人的影响是否相同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作出的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的规定,这四名干部所受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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