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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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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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退役金是自主择业政策的物质基础,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最基本的待遇和保障,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家庭安身立命之源。
(一)退役金的性质
1.退役金不是工资。
所谓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①社会保险费;②劳动保护费;③福利费;④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⑤计划生育费用;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经上述分析,我们大概能够捋出便于理解的几个脉络来:
一是按照“工资”的定义,“退役金”不属于“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二是“退役金”应该列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退役金”应该属于“补偿费”的性质,但不是“一次性补偿费”,而是由“政府”向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期”支付的。
三是“退役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
2.“退役金”具有“补偿费”的性质。
所谓补偿,其基本解释是“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的叫补偿”,其中也有“赔偿”的含义。在《劳动法》中,有“经济补偿金”的提法,这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
对“补偿”的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个人认为,“退役金”应该比较接近于“贡献补偿说”和“社会保障说”。讲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在“还”原属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欠账”!
3.结论
(1)退役金不是工资、薪金、退休生活费、社保退休金、年金等。
(2)本人认为的退役金基本性质
一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年左右服役生涯、服务国防、奉献国家的报偿;
二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放弃法定计划分配待遇的补偿;
三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维持“有尊严”生活的基本保障和逐步实现“被全社会尊崇”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退役金不属于即时支付的劳动报酬,应该是国家分期支付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补偿及奖励。
如果退役金有了如此的法律定位,那么涉及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一些其它待遇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误解、偏差也就迎刃而解了。例如:满60岁问题、缴纳社保领取养老金问题、“不干活还拿工资”的误解、工作性津贴问题、党费缴纳比例问题以及本人最关注的退役金发放机制、增长机制问题等。
(二)自主择业政策法治化中退役金必保的“三条线”。
1.确立能够保证“有尊严的生活”及“受尊崇职业”的退役金标准“底线”。
尽管“现役工资80%”的退役金标准底线已因所谓的“工作性津贴”被“突破”,但“底线”还是要有,不仅要有,还要有法律保障。否则,一而再再而三的“突破”底线,“自主择业政策”将步“复员干部政策”的后尘,名存实亡!
2.筑牢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发放机制这条“生命线”。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保障,是自主择业政策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及核心支撑,这是一条“生命线”,容不得半点“忽悠”!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3.绑牢能够及时运转的退役金增长机制这根“红线”。
目前的退役金增长机制是参照(实际是“按照”)移交地方的退休军官退休生活费调整做相应调整以及所谓的“自然增资”,但随着军改的深入,各种“参照系”很有可能会陆续发生变化甚至“解绑”。不过无论怎么变,增长机制这条“红线”不能变,无论与谁“解绑”,增长机制这根“红线”不能解绑!构建跟上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及物价上涨指数的退役金增长机制,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
综上所述,目前的退役金标准仍沿用“三号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著名的“80%”,当时还是很靠谱的。但这个似乎比较“靠谱”的标准在运行过程中曾出现过一次让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产生“不靠谱”感觉的问题,那就是在现役军官工资中设立了所谓的“工作性津贴”。这个项目的设立,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产生了矛盾,不免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现有退役金标准以及今后的可持续性产生了质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发放的,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出大的问题,这也是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所以选择“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的核心缘由和政策根基。
而退役金的增长机剔目前走两条线,一是定期的“自然增资”,相当于现役军官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滚档”,每年都有增加。二是不定期的退役金统一调整。调整顺序先是现役军官调整薪金,而后未移交地方的退休军官调整退休生活费,接着是移交地方的退休军官调整退休生活费,最后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照移交地方的退休军官调整退役金。由此可以看出,退役金增长的根子在现役军官薪金的调整上,参照系为移交地方的退休军官的退休生活费调整标准。
因此,自主择业政策立法要确保退役金的标准、发放及增长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自主择业政策运行17年来出现过的主要问题或困惑
1.关于“工作性津贴”算不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的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三号文件)第五章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这里先做一个解释(非官方的),军官的法定收入叫“薪金”,包括工资和津贴补贴。其中,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各军兵种及特殊岗位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2)从2006年起,现役军官薪金(注意,这里本人没有使用“工资”一词)中增加了一项名为“工作性津贴”的津贴补贴。这个项目,应该属于全军统一的津贴补贴。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在当时同步调整中,却没有这个项目,使三号文件规定的“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大幅缩水,而且也没有文件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
(4)此事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影响在于:
一是作为已经离开军队工作岗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照理说不应该享受“工作性”津贴,但却没有人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是“不屑一顾”?还是“遗忘”?亦或是“不好解释”?反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心里很不好受,当时确实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二是一个“工作性津贴”就让“80%”大幅缩水,今后再来几个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还不把“80%”给整没了!这也是自2008年起,有七八年的时间,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军转干部大幅减少的根源之一。
还有就是所谓“奖励工资”也有类似的情况,只是不太突出罢了,故略。
其实,作为受党和军队培养教育几十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觉悟还是有的,本人就认可在岗与不在岗在收入上的差别(只要不是天壤之别就行),只要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我想绝大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能够理解的,也是会认可的。可“工作性津贴”推出十多年了,既没有见到对三号文件有关条款的修订,也没有见过哪怕片言只语的文件解释!
2.关于自然增资的级差问题。
如果不是在群里看战友们的发言,本人还真未发现这是个问题。
(1)先把相关情况做一说明:所谓“自然增资”,是退役金中的一个项目,该项目与其它项目最大的区别就是每年都会按照各职级的标准相应增加,如2015年起执行的标准是副师职(七级)95元,正团职(八级)80元,副团职(九级)70元,正营职(十级)60元,副营职(十一级)50元。表面上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副师比正团多15元,正团至副营每职级差10元。
(2)有战友将这个标准分解后,问题出现了:由于我军目前实行的是以职务为主、衔随职走的军衔体制,大量存在“一职两衔”或“一衔两职”的现象。如副师职有上校和大校军衔、正团职有中校和上校军衔、副团职有少校和中校军衔、正营职有少校和中校军衔、副营职会有上尉和少校军衔等,将自然增资标准按照职务和军衔分解后,发现副团职(含)以上是按照高阶军衔定的,正营职(含)以下是按照低阶军衔定的,使原本是正营职中校和副营职少校的战友的不满。
(3)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本人认为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部门在设计自然增资的级差时,是不是压根就没有考虑军衔的情况,只是按照职务等级设定个级差?但据本人了解,现役军人薪金的自然增资就是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升档,如果类比的话,退役金自然增资是否也是由类似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升档构成的,如果不是,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发文做出解释?
二是现在财务工作都是计算机化了,继续沿用现役军官薪金自然增资的做法,分别计算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自然增资,应该也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难度不会很大。但现在改过来,是不是原本为副师职上校、正团职中校、副团职少校的战友又会产生不满呢?所以,这个问题(如果算个问题的化)还是等下一次调整退役金自然增资标准时解决吧。
不过,有关部门没能及时答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此的疑问确实说不过去!希望新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各省、市的相关厅局能有一个新的面貌,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同时,也希望在自主择业政策立法过程中,将此类问题做出明确界定,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转自战友群。各自鉴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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