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复员军人的相关待遇 1、定期定量补助金 由镇(乡)按季度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2、医疗优待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3、精神抚慰 由镇(乡)为复员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乡)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死亡后镇(乡)组织人员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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