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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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5: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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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心网据网络资料图:判决书(当事人供图)


黑龙江兵心网消息:据相关渠道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山西警察实名举报黑龙江法院用非法证据判案”事件所牵涉的案中案——“中学教师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近日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刘喜明不犯职务侵占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黑龙江兵心网据大白新闻此前报道,公诉机关使用的起诉书为三年前原审时的公诉书,而公诉机关所控的被告罪名,其中一项早在三年前已经被法院否决。

“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

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使用非法证据

去年11月,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原综合警务支队办案二大队大队长刘喜忠在网络上发出一段长约3分钟的公开举报视频。刘喜忠陈述了其胞弟,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中学教师刘喜明因作为“中间人”联络承包户承包村里耕地,帮助其所在村集体偿还因建楼欠下的工程款挽回损失,后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入狱11年的事情经过。

刑事裁定书称,单某将补充的22垧土地尾款汇入指定账户后,刘喜明制作一份虚假的土地承包协议,由庆生村负责人在承包人单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签字,并凭此协议于2013年4月27日将174.24万元款项支出交给刘喜明。本案中,一份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图成为关键性证据。不过,依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均有出具文件证明: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没有资质出据测绘报告。

大白新闻随后采访到刘喜忠,其证实了举报视频中所称的事情确实存在。事件经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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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15: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数次审理后,中学教师被判11年

2013年底,中学教师刘喜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刘喜明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6年8月13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喜明不犯职务侵占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刘喜明依然不服判决上诉。2016年12月19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刘喜明被押送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刘喜明入狱后,其家人不服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9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经过上述数次审理后,2018年3月2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大白新闻获取的一份(2018)黑02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原裁判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2016)黑0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刑初2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月8日,此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近日,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刘喜明不犯职务侵占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重审开庭时,检察机关使用三年前的起诉书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被告刘喜明收到了来自依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这份起诉书与其在2015年收到的起诉书内容完全相同。

2018年8月8日,按照上级法院裁定重审要求,依安县法院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显示,该起诉意见和三年前该案一审时的公诉内容一字不差,对被告人刘喜明所控的罪名(即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也和三年前的指控完全一样。

对此,被告刘喜明的代理律师辩称,此部分犯罪已被(2016)黑022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为无罪。通过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单某与庆生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7款体现了庆生村与单某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偿还集体债务。此外,刘喜明联系孙某与庆生村及单某签订合同,目的就是要从中谋取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是正当合法的,没有侵占庆生村财产的主观故意。在庆生村与单某签订合同前,合同字面所体现的庆生村预期利益已经为合同的成立分配于他人,庆生村因此承包合同已没有可供侵占的财产或利益,合同签订后也没有被侵占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就无从谈起。

此外,起诉书还称刘喜明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单某与庆生村达成土地承包合同后,被告人陈某、刘喜明又虚构出22公顷土地的虚假事实,单某轻信后,于2013年4月将22公顷土地的承包费174.24万元直接打入庆生村银行账户内,此款项被陈某、刘喜明转出后非法占有。

对此,被告刘喜明的辩护人孙律师辩称:首先,刘喜明仅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取得居间服务费,主观上不具有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单某支付的款项的直接故意。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刘喜明取得22垧土地款174万余元完全是居间服务费。

其次,刘喜明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多出的22垧土地是涉案220垧土地之外的土地,对此刘喜明根本不知情,也没有与单某进行沟通联系,所以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本案庭审时,公诉机关提出“无论是原220垧土地多出22垧,还是另外存在22垧土地,刘喜明均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公诉意见。该意见违背基本逻辑也与刑事犯罪的事实认定常识不符。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事实是固定的也是唯一的,不能存在“或然性”的选择认定。如出现选择性认定,可以判断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书显示,现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为获得钱款而与刘喜明共同占有庆生村财产,无法认定陈某和刘喜明勾结,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被告人陈某、刘喜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罪名不能成立。此外,两被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害人单某陈述虽然前后矛盾,但通过单某初次陈述、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单某是在对“七十垧地”量地后认为该地面积在“七十垧地”220垧面积基础上同一地块又多出22垧才支付的174.24万元承包地款,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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