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转业通知,涉及自主择业的重磅消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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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08: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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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19年干部转业通知已下发,通知的两大特点是:转业指标相较去年减少一半,且三分之一左右的转业指标用于转文职;向超编干部倾斜,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走高不走低”的模式。很多战友,感慨,在转业这件事上,《现役军官法》的作用实际上还不如每年下发的《转业通知》,转业指标的分配份量超过了政策本身。但是,各位战友可能因此忽略了另一个重要通知——《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此,我们对第二个通知的精神略加解读:


一、下发该《通知》的目的

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顺利,全国累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4.9万人,占符合条件人员50%,占军转干部总数25%,为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实践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自主择业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政策层面给予明确,同时对自主择业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当前,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
一是少数干部通过采取突击结婚、调动、购房等方式,创造条件到西藏、新疆、青海等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安置,领取高额退役金。这种钻政策空子获取待遇的做法,不符合中央关于自主择业政策的精神,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官兵也有失公允。

二是少数干部转业复员时不够自主择业条件,通过故意滞留达到自主择业目的,扰乱安置秩序,形成不良导向;也给军队干部队伍管理带来压力。

三是师职干部军龄长,基本全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近年来选择自主择业的数量大幅增加,缺乏适当引导和限制,对部队领导和骨干队伍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四是一些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创业领域与服役前工作岗位专业有一定关联度,部分从事规划计划、项目审批、合同监管、价格评审和招标采购等工作的干部,可能会利用原任职务影响不当得利,现行政策对自主择业干部从业行为没有规范,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五是自主择业干部组织管理比较松散,少数人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积极不经常,基层党组织对其存在失管失控现象。

六是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现行政策没有规定党纪处分后退役金待遇处理办法,和刑事处罚后降职降级中军街工资的处理办法,这部分工作急需政策上给予明确。

下发该《通知》主要是,针对当前反映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在保持制度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政策制度,确保中央确定的安置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确保自主择业安置机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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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08: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该《通知》主要精神解读

(一)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问题。该《通知》明确,军队干部从非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低类别艰苦边远地区交流到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除随部队整体移防或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等情形外,连续工作不满3年的,一般不安排转业;军转干部到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还须在该地区或同类别及更高类别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受满4年,不满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同时,对到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安置的也作了相应规定:“军转干部到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安置的,在符合现行安置去向条件基础上,须在西藏自治区累计服役满4年,不满4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不含地区津贴”。这些措施,在继续执行当前安置去向政策的基础上,设置了领取地区津贴的条件,可有效纠治少数人未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服役时间较短,领取高额地区津贴的不良现象。其中,工作不满“3年”不安排转业的年限,主要参考了军队干部任职最低年限规定。

(二)关于规范自主择业年限计算办法问题。《通知》明确,“干部转业复员滞留部队时间,不计为自主择业年限条件,不计入退役金军龄增发年限,不计入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按照不追溯既往的原则,2019 年4月1日后滞留部队时间不再计为相关年限,此前滞留部队时间仍可计为相关年限。二次入伍转业干部的军龄可累计计算确定自主择业年限条件。”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堵塞少数干部通过滞留部队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享受优惠待遇的政策漏洞,有利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安置秩序,减轻军队安全管理压力;同时,按照实际执行情况,明确了二次入伍干部的军龄能否合并计算自主择业年限问题。
(三)关于师级干部自主择业问题。该《通知》提出,“应加强对师级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引导,使真正具有创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师级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批准。”提出这一要求,主要强化军队各级组织对师级干部自主择业的调控把关,帮助师级干部理清思路,理性选择合适的退役方式,体现了对师级干部的特殊关心爱护。

(四)关于自主择业干部管理问题。该《通知》提出,严格落实组织管理和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年度组织鉴定制度,将自主择业干部日常表现与相关待遇挂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转接组织关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要通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对其参加组织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评定意见,作为退役金年度增资、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等参考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定期向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报告就业创业等个人情况。”《通知》还参照党纪军纪有关规定,对自主择业干部从业规范、参加社会组织等提出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起成立或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限于各级党委政府、军队及有关部门和授权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或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鼓励参与到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退役军人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等社会团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前从事后勤和装备等领域规划计划、项目审批、合同监管、价格评审、招标采购,以及军民融合和军事代表等工作的;到地方后3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军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从事与原军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些措施,有利于强化自主择业干部教育管理,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维护自主择业干部良好形象。

(五)关于自主择业干部受处分和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实务中,个别地区自主择业干部出现了受处分和处罚后情况,现行政策对相关待遇问题没有明确,亟待从政策上加以明确。根据《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和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受处分军官和文职干部调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通知》稿对自主择业干部受处分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于各级安置管理部门操作执行。一方面,对自主择业干部受到降职降衔等处分后的待遇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到降职(级)、降衔(级)纪律处分的,根据处分决定明确的职(街)级确定相关待遇,从批准处分下月起按新的职级核定退役金等待遇。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另一方面,对刑事处罚后军街工资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到刑事处罚后,相关待遇处理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被判处3年以下(不含3年)有期徒刑等刑罚作降职处理后,其军衔高于降低后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军街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等级最高军街计发;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不含5年)有期徒刑,军衔工资不予计发;被判处5年以上(含5年)有期徒刑等刑罚,取消自主择业待遇”。

(六)关于自主择业安置工作纪律问题。《通知》对军地各级主管部门(“军地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精神,切实维护中央军转安置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自主择业标准条件,不折不扣落实安置计划和政策,坚决防止搞变通、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等不良现象”)及转业干部本人(“军转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规定,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严禁伪造、变造、擅自涂改档案材料,严禁通过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等骗取自主择业安置资格和待遇,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军转干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了工作纪律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压紧压实责任,切实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钻政策空子以及执行政策不严格等不良现象,维护自主择业安置工作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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