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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案例写作: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

2011-6-14 23:26| 发布者: 军人创业| 查看: 4892| 评论: 0

摘要:   张××,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 ...



刑事判决书(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津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辩护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作出(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因对被害人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持械将被害人林×杀害,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不服判决,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申诉。?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并谈恋爱,两人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因原审被告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林×了解情况,被害人应邀前往。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调戏,原审被告人表示反对。被害人仍继续纠缠。原审被告人无可奈何,只好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被害人再次调戏时,原审被告人手持小宝剑朝被害人的胸部猛捅。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20余刀,被害人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原审被告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原审被告人抓获。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的尸检报告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原审被告人独自在家,对原审被告人进行侮辱,原审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原审被告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了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导致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印证。原审被告人所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强奸,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审判员 何××
                                审判员 郭××
                               2001年3月1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1.?依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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