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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例之三

2011-6-14 23:44| 发布者: 军人创业| 查看: 803| 评论: 0

摘要: 案 例 三徐×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案    徐×(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
案 例 三

徐×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案

  
  徐×(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同志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在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投入了生产设备、办公用房和资金,其免去徐×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职务,任职谢××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是有效的行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例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核准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正确、合法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4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核准南宁市新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徐×不服,于1997年4月12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诉称: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以徐×身份撰写行政上诉状。?
  二、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徐×的上诉意见,并于1997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就本案案情撰写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假设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仍不服,于1999年10月1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就此情形撰写申诉状。?
  四、假设广西高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请结合题干及第三问提供的信息撰写再审行政判决书。?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1997年4月9日(1997)兴行初字第×号判决,特提起上诉。
?
上 诉 请 求 ?

  1.撤销兴宁区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判决;?
4. 确认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上 诉 理 由?

  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是由职工出工出力组织起来的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政府未投入一分钱,所提供的办公用房实际上是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提供的办公场地,建安公司成立至今,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为集体企业,且公司章程里也写明注册资金的来源是历年盈余积累。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经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集体企业主要事项变更,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被上诉人没有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严重违反程序。一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而且,一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综上,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
                             1997年4月1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1. 民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被上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2.法人、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 政 上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
  所在地址:                    电话: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上诉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当先写上诉人,后写被上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还要写上诉讼代理人。书写的项目和次序与行政起诉状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所处的诉讼地位用括号加以证明,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后面注明是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
  2.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件重新审理。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3.上诉理由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是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反驳,具体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或有出入,或遗漏了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第二种写法是对被上诉人的主张进行驳斥。一审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裁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当程度上受到当事人的主张的影响。如果法院采纳了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造成裁判不当的,则必须针对其不合理的主张,提出充分的理由加以驳斥。通过举证,引用法律、法规,力求做到有理有据。
  
  
行 政 判 决 书(二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7)南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徐×诉称,建安公司是职工投资合作组建的集体企业,政府从未投入1分钱,其经理的任免应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招聘产生。其集体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原审判决和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确认该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出示事实依据,法庭即采纳第三人南宁新城区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被告南宁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的合法性。?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南宁市新城区经济委员会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证明,建安公司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没有证据证明建安公司的企业产权性质已发生变更,即建安公司的财产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或者政府对建安公司的投资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建安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时,没有提交产权登记证,因而无法证明新城区政府任免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元,共××元,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审判员  宋××
                              审判员  刘××
                             1997年10月28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
?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
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
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
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
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文书格式】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申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行初(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书抄件×份
  【注意领会】
  1.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状一样。?
  2.行政申诉书的事实和理由一般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1)对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最后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叙述。叙述时要简练,切忌冗长。?
  (2)针对原来的处理决定的不当之处,依次阐述。要具体说明原判决或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抑或是违反法定程序。?
  (3)列举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

行政判决书(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桂行再字第××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徐×诉原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合法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9日作出(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8日作出(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桂行监字第××号行政裁决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徐×、原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管理局委托代理律师×××、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与新城区政府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新城区政府作为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有权招聘或解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宁市工商局依法核准变更登记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所作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上诉人徐×提申诉意见如下:?
  1.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
  2.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3.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
  4.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5.一、二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经提审查明,原审上诉人徐×所在的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产权登记证。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作出确认南宁工商局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判决,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98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抄件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一审、二审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审上诉人及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证据不足。其维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亦是错误的,原审上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三、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周××
                             1999年12月3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案件用)
                          (××××)×行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诉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案由)
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
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审理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
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
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均与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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