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社会保险 按本省现有政策规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又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都可在参保地享受待遇。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实施意见》(劳社厅发[]24号)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一规定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参保人员一旦失业,还必须与户籍地联系,多数是个人档案转不出去。这样,不仅给劳务派遣公司增大工作量,还会造成这类人员失业金不能及时领到,甚至领不到。对此规定脱离目前跨地区就业,且流动性大的现实。应修改为“在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在运作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位。 就劳务派遣本身而言,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地位不明确,“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位,其他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制度也尚未跟上,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鉴于这些困难,我们公司认为首先要从立法上突破,这是治本的关键。 4、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 实行劳务派遣制的企业,因为可以完全按市场经济方式使用派遣员工,从而降低用工成本、用工法律风险,以及降低人员管理成本,但由于原来可以直接进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变为支付派遣企业的劳务费,从而产生了营业税问题。这样就直接加大了用工企业成本,与原来的初衷相悖了,而这种税费,并未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直接的经济增长,也不是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就企业而言,一是税率较高达5.7%;二是政府部门未能有相关扶持政策来鼓励企业实施劳务派遣,这样就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劳务派遣制在广大企业中推行实施的积极性。这样的企业会因为这些因素而不推行劳务派遣工作。这样原企业的不规范用工仍然得不到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仍然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有关部门(1)通过税收政策降低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或实施一些减免政策。(如税率降低到3%,或按高新企业三免二减政策);(2)对营业税等额外补助、所得税减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延伸到发展劳务派遣的其他类型企业。这样会有利于劳务派遣企业整合社会闲散、零星就业岗位,同时也能整合社会大量的、零散的或有特殊专长的失业人员充分就业,既为政府为社会分忧解难,又能规范企业用工,充分保障失业、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多数城市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兴办主体,都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其转移到多种投资主体兴办企业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劳动力再就业。在政策上,北京等城市已将国有企业兴办安置下岗职工的营业税等额补助、所得税减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延伸到发展劳务派遣的其他类型企业。因此,建议我省也应借鉴外地经验,对其他类型的劳务派遣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政策,为推进新型用工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以推动劳务派遣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 上述几点是公司就在劳务派遣工作中的遇到的几点困惑提出几点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秉承一贯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力求在未来的时间里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更好服务于社会。建设出一支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派遣员工队伍。 以上内容是公司对年度的一个工作汇报,恳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同志对我公司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批评和指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省厅领导的教育和帮助,使顺成公司的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稳步前进。 汇报单位: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汇报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