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暗管排污将收回许可证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环境信息的。办法说,这些均属于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此,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对于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超过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办法要求,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 倍以上的。”办法要求,原发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办法说,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污许可证,而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兵网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郄建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