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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011-6-19 08:29|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1274|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 ...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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