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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011-6-19 08:29|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1276|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 ...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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