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心网|军人|退役|人才|求职|招聘|征婚|交友|教育|公文|战友|军官|兵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011-6-19 08:29| 发布者: 老兵| 查看: 1278|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 ...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 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 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123456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