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征兵廉政建设,严肃征兵纪律,确保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和《安徽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征接兵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等规定,并坚持以下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不断完善阳光征集政策,征兵办公室采取电视、广播、网络、橱窗公示的办法,对征兵工作实行“六公开、四张榜”,即:征兵政策、征兵纪律、征兵条件、征兵人员、举报电话及信箱、违纪查处结果等对社会公开;预征人员、上站人员、体检政审结果、定兵名单进行张榜公布。 (二)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征接兵工作的检查监督,坚持做到“五监督”,即: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干部群众、家长亲属、应征青年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征接兵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征兵办公室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合肥警备区驻地设立举报信箱和群众来访接待处,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按照职责区分将廉洁征接兵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凡署名举报的,要及时向举报人员反馈查处情况。 (四)情况交流制度。兵役机关、纪检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规定措施通报地方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和教育等部门,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把好征接兵关口。 第四条 对违反廉洁征兵规定问责,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军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惩防结合、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职责和规定分别进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致使未完成兵员征集任务,兵员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退兵,引发群众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二)工作失职或监督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征兵政策规定的事件、案件的; (三)私自预留征集名额、擅自调整农非比例、办理异地入伍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更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走访调查结论或者办理、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的; (五)审定新兵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未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结果失实的; (七)身体、政审经复检复查不合格属于责任退兵或者私自退兵换兵、私自调整应征青年入伍去向的; (八)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插手干预征兵工作或者接受请托人钱物、宴请、娱乐、旅游的; (九)收取应征对象各种费用、克扣应征对象应得的补助或者要求应征对象购销物品的; (十)其他违反廉洁征兵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集体决策违反本办法的,应按照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条 实行问责按照组织(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军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问责工作程序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军队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检查、协同调查、案件移送制度。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实施问责工作中,涉及对方管理对象的,应当及时移送对方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纪委、合肥警备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