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