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主义作怪。有的同志在想问题、办事情时,总是喜欢以自我为中心画圈子,以个人好恶定尺度,凡事首先想到的是一己之私,而不是部队的长远建设。因此,一旦遇到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就不惜牺牲部队的整体利益,去维护个人利益。有的同志心胸狭隘,度量很小,计较个人得失,喜欢打小算盘,常常为了一己虚荣不计后果,把军队的荣誉、部队的利益、个人的责任、人民的信任都抛到九霄云外,宁可违犯规定,也要争个高低出来,否则就会感到脸上没有面子。 3、工作精力分散。有的同志人在操场,心在市场,看到自己的朋友、亲属发的发了,富的富了,心里就不平衡,一旦遇到“能发财”的机会,就不顾后果,擅自动用部队“赚一把”。还有的同志不是把全部精力都用到部队建设上,而是经常琢磨个人的进退走留,整天在“迎来送往”中疲于应酬。为了能把个人的后路铺得宽些,经常利用分管部队训练的权利送人情,擅自动用部队的兵员装备为地方熟人开方便之门。 毋庸置言,擅自动用部队,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无论影响大小,都给部队建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1.影响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我军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既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又是确保我军正确发展方向、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制度保证。而擅自动用部队,不管人多人少,它都破坏了这种垂直领导的制度体系,造成部队管理上的失控,不利于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在这方面,古今中外,都有过十分深刻的教训。红军长征时期,张国焘率红四方面军与中央红军汇合后,在研究北上陕甘还是南下川康问题上,不服从中央的命令,依仗自己人多枪多,擅自带着所属四方面军大部南下,中央多次发电报促其北上,但他都一意孤行,致使红军损失惨重,险些葬送了中国革命。 2.影响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秩序。保持正常的战备训练秩序,是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基本条件。为此,我军的条令条例对部队的一日生活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包括每一分钟应该做什么,都做了严格的要求。而“擅自动用部队”行为,挤占了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工作时间,打乱了一日生活秩序,使本该落实的工作得不到及时落实,长期下去,必然影响部队的长远建设。 3.影响军政军民关系和我军良好形象。自古以来,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我军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除了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军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路线,这是我军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军队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父母,人民群众就会视部队为亲人,就会对部队产生无比热爱和敬仰之情,就会把军人当作“最可爱的人”。部队为老百姓献出“一片爱”,老百姓就会回报给子弟兵“十份情”。假如有些同志为了“逞一时之能”,擅自把部队拉出去找老百姓进行报复,不但会发生军民纠纷,还要损害我军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动摇我军的群众基础,使我军在群众中的威信大打折扣。 4.分散了各级领导抓工作的精力。当前对台军事斗争准备工作非常紧迫,把全部的时间用在训练上,都还显得不够用,如果再分出身来,搞与战备训练无关的事情,必然是“种了小片地,荒了责任田”。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一心不可二用,发生擅自动用部队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会牵扯领导精力,影响聚精会神抓工作。 三、严格纪律规定,杜绝擅自动用部队 我军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几十年来,我们总结出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用兵原则,动用一兵一卒,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作为人民军队中的一员,必须认真学习政策规定,不断强化法规纪律观念,杜绝擅自动用部队行为的发生。 1.认真学习动用部队的权限规定,自觉做到“不破顶”。我军对于动用部队的权限,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集团军1999司作字第040号文件就明确指出,部队的部署和调动,必须根据作战、战备、训练和抢险救灾任务的需要确定。对于执行训练任务的部队调动,连(含)以下单位由师批准,报集团军备案,超出集团管辖部署范围的,连级单位训练调动报集团军批准;支援地方建设和执行生产、施工任务,动用一个连(含)以下分队,由师、团批准;动用一个营(含)以上的报集团军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含各种车辆、工程机械),可边行动边报告;执行平息暴乱、骚乱等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报军区批准;追捕逃犯动用兵力超过一个排和派兵协助押送犯人,报军区批准;部队一般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检阅、游行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时,报军区批准;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群众集会,连级(含)以上分队,报集团军批准,营级(含)以上部队,报军区批准;进京执行营建、施工和生产等临时性任务,报集团军批准,连级(含)以上部队,报军区批准;武装部队及运输武器、弹药通过或进入北京市区,按照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和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我们每位同志都应该认真学习上级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上级精神行使职权,绝对不能在这个问题上钻空子,搞变通。 2.明确擅自动用部队的处罚规定,自觉做到“不犯规”。擅自动用部队,实质上就是一种不听指挥的行为。对此,我军的条令条例和各种文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纪律条令》第41条就规定,“不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41条还特别指出,“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我军刑法第427条也规定,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违反职责擅自动用部队,各级都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我们作为革命军人,是党的武装力量的一员,必须严格按照条令条例上的要求,自觉做到“不犯规”。 3.积极与擅自动用部队行为作斗争,自觉做到“不盲从”。我们作为人民军队的一员,要牢固树立“听党的话跟党走”、“守纪光荣,违纪可耻”的思想,就像《军人道德组歌》中唱的那样,“一切听从党指挥,立场信念坚如钢”,坚决与擅自动用部队行为做斗争。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现有人擅自动用部队,我们要尽自己所能,耐心说服,讲清擅自动用部队的危害;及时制止,有效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主动汇报,向上级领导把事情的经过讲清楚。尤其是遇到部队干部战士与地方老百姓发生冲突时,不要盲从地冲出去讨说法,这样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还会引发大的军民纠纷,甚至会出现事故案件。遇到地方一些朋友有求自己时,不能当老好人,盲从表态,要想一想部队的条令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从而自觉把“严禁擅自动用部队”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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