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防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立法工作相对应,我国的国防交通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也不断推进,不仅为国防交通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国防交通立法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政策基础。 《国防交通法》列入立法规划后,按照国家立法的程序要求,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课题论证。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指导和参与下,国家有关部委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围绕国防交通体制机制、设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保障力量建设运用等问题,先后到原各大军区、军兵种和17个省(区、市)进行调研论证,召开了50余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围绕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完成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问题研究》《我国各级政府交通战备办公室性质和职能研究》《现代战争条件下交通保障问题研究》《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技术标准》《交通通信企业开展战备工作业绩考核》《企业承担国防交通任务有关补偿政策与方法研究》《与国防密切相关的民用运载工具目录管理制度》等56项课题研究。 2013年2月,由原总后勤部牵头,原总参谋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11个部(委、局)共同成立了国防交通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赵克石部长担任组长,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 2013年4月18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赵克石组长在讲话中指出:“立法是传承和创新的辩证统一,是在原有法规基础上的丰富和发展。既要充分吸纳过去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和成功做法,又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实新的内涵和要素。”会议统一了思想,部署了任务,加快了立法进程。 在《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签稿形成的过程中,先后2次征求原各军区、军兵种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的意见,7次征求国家有关部委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深入具体的研究磋商。 2013年4月28日,《草案》广泛集中了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建议,由国家和军队11个单位联合签署,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5月17日,《草案》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9月2日,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国外国防交通制度进行研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总后勤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新的《草案》。 2015年8月18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同时提出“平时如何搞好军民融合发展、战时如何依法征用民用运力、如何实现快速平战转换”等问题,研究修改了《草案》并报国务院审议。 2016年3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草案》。4月15日,《草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5日至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赵克石部长作了说明。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又联合对北京地区及4个战区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至此,《草案》已经进行过上百次的调整和修改。 十年磨一剑,十四年立一法。通过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这部法律逐步走向完善,走向成熟,并最终于2016年9月3日获得通过。 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基本遵循 《国防交通法》的出台,是贯彻习主席强国强军战略和依法治国治军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时代发展、军队发展和国防事业发展的迫切呼唤。它对提升国家的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国防交通法》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完善了统筹兼顾机制。明确了国防交通规划的范围和编制要求,加强规划的引领作用;规定公民和组织从事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活动,应该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规定国防交通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强化市场导向作用,《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其积极性;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规定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国防交通法》还规范了国防交通各领域基本制度,重点是加强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建战略投送支援力量,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国防交通法》既总结了国防交通的历史经验,又反映了新形势下的时代要求;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这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国防交通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将有力地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发展,为我军打赢未来战争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