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沈阳市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组织部,市委管理的企业党委组织部门: 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制定了《沈阳市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2016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和《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辽组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严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广大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党性观念,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具体见本细则第十九条)。(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第二章 党费交纳标准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2)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从2014年10月起执行);(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5)企业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加班补贴、误餐补贴;(6)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 第六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七条 党员按比例交纳党费,采取“全额累进制”的办法进行计算,即对于不同交纳比例的计算基数不需分段计算和加总,不同交纳比例的计算基数按同一比率计算。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九条 不按月领取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0.2元。 第十三条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 复转军人党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相关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党组织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的党费。 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党员,被选聘到党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列入当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章 党费收缴要求
第十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将党费直接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不得由他人代交,不得由党组织垫交或从工资里扣缴。党费也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党员因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亲自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的,可仍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缴;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缴党费。 第二十二条 党员在交纳党费时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收款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收缴党费情况并盖章。党费证由党员本人负责保管,接转组织关系时要作为交纳党费情况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在党支部收缴党费登记簿上,党支部的收款人要填写收缴党费年份、党员姓名、收缴基数、收缴比例、每月应交党费金额、每月实交党费金额,党员本人要签字。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双方互相盖章。 党总支、机关党委、党委等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簿》,在收缴党费存根和收缴党费收据上,收款人要填写党支部(总支)名称、党员人数、实交党费人数、交纳党费金额、上级党组织名称并签字。收缴党费收据要交给党支部(总支)作为凭证,由党支部(总支)装订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组织部、市委管理的企业党委组织部门汇交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由市委组织部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留存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四章 党费收缴纪律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在收缴党员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本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收缴党费时,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并及时收缴党费。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困难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报上一级党委批准(村、社区还要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经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党费收缴工作应存档的相关资料丢失的,要追究负责保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党员要妥善保管《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如果丢失,党组织要对党员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进行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沈阳市的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