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士官小李去年底回家探亲时,遇到这样一件事:相亲不成反而被强索500元“见面礼”,依法要回“见面礼”却赢得了姑娘的芳心。
小李去年底回老家探亲时,媒人领着他去相亲。姑娘小陈见到小李后,觉得小李不是自己喜欢的人,于是通过媒人拒绝了他。没想到第二天陈姑娘的父母却带着二十多个亲戚来到小李家,说小李看了他家未出嫁的女儿,按照他们村的习俗,不管婚姻成不成,都要给女方500元的“见面礼”。 李家拒绝了陈家的无理要求,可陈家人凭着人多势众,摆出一副不给钱就砸东西的架势。小李的二叔和三叔得到消息后,拿着扁担赶到小李家助阵,两家人怒目而视,举棍相对。小李见事态严重,先拿出500元钱悄悄给了陈家,平息了这场可能发生的争斗。 事态平息后,在部队参加过法律函授学习的小李认为,陈家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决定用法律的手段讨回“见面礼”,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官在进行调解过程中,耐心细致地给小陈父母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强索“见面礼”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通过法官的讲理说法,小陈父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将钱还给李家,并向李家赔礼道歉。通过这件事,小陈姑娘觉得小李是一个既懂法律又通情达理的好青年,于是在还钱时主动提出要和小李交友相处。 官兵因解除婚约或中止恋爱关系而产生财产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种纠纷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不仅会影响到官兵的情绪乃至工作与训练,严重的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由于引发纠纷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理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男女青年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的食品、衣物、价值不高的饰品及共同出游的花费,一般是双方培养感情而进行的无条件赠与,在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时,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在订婚时一方送给对方的“彩礼”,如果是自愿赠与的,在解除婚约时,一般应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对方为宜。如果是对方强行索要“彩礼”,由于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在婚约解除或终止恋爱关系时,索要方应无条件返还索要的财物,如其拒绝返还,被索要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