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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7-30 07:48| 发布者: 军中良剑| 查看: 3050| 评论: 0

摘要: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开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志平,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开化县,初中文化,原系开化县星群 ...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均予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姚志平为“能在开化县物资大楼工程招标中中标”、“能及时取得工程款”、“能继续承建该工程”,先后三次送给朱久亮现金共计3万元这一事实,控、辩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姚志平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争议的实质是被告人姚志平的行为是否具备行贿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行贿罪。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贿罪,并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在庭审中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姚志平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但被告人姚志平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志平无行贿的主观故意,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起诉书指控:1.1994年12月,被告人姚志平承包开化县星群建筑工程队,成立开化县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5年初,被告人姚志平为感谢该村党支部书记余宜水所给予的帮助,送给余现金1万元;2.1995年初,被告人姚志平为感谢余宜水在承揽开化县泰康制药厂宿舍楼、自来水厂宿舍楼等工程的帮助,以补偿手机初装费的名义送给余现金2万元;3.1997年1月、1998年初,被告人姚志平为感谢余宜水在承揽开化县土地管理局办公大楼、中医院住院部等工程的帮助,同时也为尽快结回星群村综合楼基建工程款,分别送给余宜水现金1万元、2万元;1997年11月,被告人姚志平为余宜水支付在开化县邮电局更换“诺基亚”手机款31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余宜水的证言,以证明1995年初,被告人姚志平为感谢余宜水在承包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泰康制药厂及自来水厂宿舍楼工程上的帮助,二次送给余宜水现金1万元、2万元。1997年1月、1998年初,被告人姚志平为感谢余宜水在承揽土地管理局办公大楼、中医院住院部等工程上的帮助,以及能尽快结回星群村综合楼工程款,分别送给余宜水现金1万元、2万元。1997年11月,余宜水在开化县邮电实业公司更换“诺基亚”手机,被告人姚志平为其支付手机款3150元。

  2.证人徐柏华、徐乐平的证言,以证明余宜水的手机不属星群村村民委员会的资产。

  3.提取笔录、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证明被告人姚志平于1994年10月20日起承包“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每年上交星群村管理费14000元,并规定星群村有“积极协助联系工程业务,对征用星群村土地的基建项目,必须保证由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的义务;证实了星群村综合楼、住宅楼基建工程由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等事实。

  4.证人江火土、金树平、汪仁渭、林卫元的证言,以证明余宜水为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企业升级、工程承包等出面讲过情。

  5.证人巴克希、翁品炎、方法成、秦世军、余文彪的证言,以证明开化县泰康制药厂宿舍楼、中医院住院部、自来水厂宿舍楼、土地管理局办公大楼等工程项目,均征用了星群村的土地,余宜水出面帮助讲过情,工程都由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事实。

  6.证人叶国仙的证言、提取笔录及发票,以证明余宜水的“摩托罗拉”手机初装费为1.7万元,交款单位为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该发票并未交给公司做账的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尚有:

  1.本院(1999)开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衢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余宜水自1990年11月起连续担任开化县城关镇星群村党支部书记,1996年8月7日起兼任星群村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其身份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所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余宜水在担任村资产经营公司经理期间收受被告人姚志平贿赂的行为,被认定为公司人员受贿罪。

  2.辩护人提供的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00092160现金支票存根、№0165159开化县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以及本院收集的证人徐国强的证言,证实1997年11月11日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余宜水支付在开化县邮电实业公司更换“诺基亚”手机款3150元。

  3.辩护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开化县星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姚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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