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性质和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中有明确规定。所谓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军人的遗产必须具备3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军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如果这份财产在军人生前已经或者可能被消费、处理,那就不能作为遗产。第二,必须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与他人包括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不能笼统地算是军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有把他人的财产分出之后,其余的才能作为其遗产。第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贪污、盗窃的东西,法律不予保护,有的还要追索。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军人死亡时发的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给予的物质帮助,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军人的遗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军人的合法收入,如工资、稿费等。二是军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是军人的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私人可以收藏文物。这种私人收藏的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四是军人的图书资料。其中,如果有属于机关、单位的图书资料,则不能算是个人遗产。涉及保密的图书资料,也应按保密规定处理。五是军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即版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发明创造等专利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不得继承,财产权可以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的经济报酬;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指收取专利使用费。六是军人离休、退休后可能拥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牲畜、机动车船、加工工具、生产用房、专业设备等,凡是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就可以继承。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全民或集体所有。这些生产资料不能当作个人遗产继承。七是军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