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从财产取得环节来看,主要是防止扣发、少发士兵的工资、津贴和被装等问题。如以没有零钱为由,少发工资、津贴的尾数,强行扣发部分工资、津贴用作连队奖励基金,不按照规定向士兵退还伙食费等。这些做法都侵犯了士兵对自己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的占有权。 其二,从财产管理环节来看,主要是为了防止士兵乱花钱而进行的强制储蓄或代管问题。如对新战士从家里带来的或寄来的现金进行统一储蓄,或直接由干部骨干统一代管;强行扣发战士的部分工资津贴搞统一储蓄并由单位或司务长统一保管士兵存折,致使士兵用钱非常不方便,甚至出现存钱者借钱消费的不正常现象。这些做法违反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侵犯了士兵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对待士兵消费方面出现的问题,只能进行积极引导,不能进行强迫命令。 其三,从财产处分环节来看,主要是防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捐款、捐物的问题。有的单位不顾士兵的经济承受能力,违反自觉、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士兵进行社会公益性捐款捐物,有的未经士兵同意直接扣发士兵的工资、津贴。有的单位搞捐助活动过于频繁,致使有的士兵借款捐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