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转业的司务长季某,在王某2月份被分到连队当伙食管理员之前就回家了。6月,战士刘某找到王某说,季司务长来电话了,让他领出季的工资邮回去。王某信以为真,将季某几个月的工资给了刘某,并让他签了字。可8月份季某回来后,又找王某领工资,并说根本没有为此事委托过刘某。 关于向谁索要工资问题。季某没有领到工资,事实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季某,债务人是季某所在单位。王某代单位给所属人员发放工资,并不是其个人向所属人员发放工资,因而王某不是债务人。但是客观上由于王的失误,导致季的工资被人骗领。因此,王某应当对单位造成的这一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仍然负责发放工资的前提下,季某只能通过王向单位索要工资,但不存在王个人直接向季赔偿的问题。王某所在单位,应主动先行承担这一赔偿责任,而后,再由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如何追回被骗领的工资。刘某骗领工资的行为,已经具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鉴于刘某后来被除名,不再属于军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由军队司法机关负责查清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地方县以上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季某工资被骗领一事,应由其所在单位及司法部门处理,而不应由王某个人出面处理。但造成工资被骗领,王某负有一定的责任。 |